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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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目前畢竟是一個資源有限的組織,我們無法在人權保護上面面俱到。而在台灣,也還有眾多的NGO,努力經營許多其他議題。因此列在這部分的議題,即是那些台權會平常多半雖都是從旁聲援協助的角色,但若友團需要聲援,我們也會挺身而出的議題。

文/李佳玟(成大法律系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涉嫌當街殺害女童小燈泡的王景玉,因為律師主張他無就…

司法改革,不應是口號,更不應是形式的會議,最重要的是司法的裁決,能建立在公共說理與問責的基礎上,追求社會正義與人權保障,才可能贏得人民信任與建立其聲譽。

就蔡英文總統提名謝文定為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林錦芳為大法官並為副院長,並送交咨文函請立法院同意一事,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發表聲明。

本會秘書長邱伊翎發言表示:「習近平上台後,中國的人權狀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廖福特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擁有調查權,但與監察院不同,並非針對公務員失職或違法情事,以糾舉或彈劾為目的之調查。人權的範圍極廣,涉及人類集體生活的諸多層面,遠超過政府官員與機構的行政行為,還包括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訂定,以及不牽涉到政府官員的諸多事例。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之目的在於以中立的態度釐清事實,以理解國家法律或政策是否足以保障國人各項權利。最終目的在 檢視制度是否合理,而非某特定人士是否違法失職。

近日桃園地院104年國字第19號國家賠償案,承審的孫健智法官就以擲地有聲的判決文,依據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及政府也應受到拘束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狠狠地指正矯正署與台北監獄「罔顧人命,凌駕醫療專家之忠告,基於社會安全及再犯之風險」,多次駁回詹姓受刑人的保外就醫申請,導致僅是輕罪詹姓受刑人因而錯失關鍵的適當醫療,在很短的時間內病情惡化而死亡。地院判決矯正署與台北監獄敗訴,應賠償家屬相關的損害。但矯正機關只能拿人民稅收賠償了事嗎?說好的監所改革具體行動在哪裡?人人有不受歧視享受就醫的權利,這是衛生福利部的職責所在,但跳脫此國賠案範圍,衛福部在現行「保外就醫」的制度上,完全沒有責任嗎?

來臺尋求勞資協商之Hydis關廠工人遭移民署粗暴遣返,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指出,5月27日臺北地方法院刑

「法務部如果真心想要這個方案成功,除了限制適用範圍在那些非暴力犯罪者上,以解決大眾之疑慮之外,更重要的不要讓出去工作的囚犯四處碰壁,尤其出門工作可能的歧視或跟隨而來的勞動剝削。導致法務部希望受刑人可藉機提早適應社會,卻變成提早被社會排斥或剝削。配套沒做好,會讓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自始就失敗,後續改革會更加艱辛。 」

攝影:宋小海。圖片來源:苦勞網
這樣的橋段引起不少社運團體不滿,認為新政府將社運僅是為一場展演、做議題收割。排演時,這個假遊行,甚至還跟另外一個因迫遷而被起訴再審的華光社區案的真遊行,交錯而過。呈現出一個荒謬的景象。然而,不論這場戲是否真的會在就職典禮上演出,而真正的陳情抗議卻可能被安排在比較遙遠的區域之外。這些抗議標語所呈現出來的意義,新政府是否真的理解呢?

但友善兒童與親職的公共空間與公共的設施服務,不應該有階級的問題,這必須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更不用說,我們的政府和立法院其實已經通過多項核心人權公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的許多立法、政策措施,都必須基於這些公約的精神,平等與不歧視地讓所有人普遍地享有各項基本人權。但令人遺憾的是,不管是政府部門本身還是一般社會大眾,仍然認為這些遠在聯合國的人權標準,只是奢侈品,甚至誤以為人權公約只是幫「壞人」脫罪的工具,而對之再三唾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