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台權會目前畢竟是一個資源有限的組織,我們無法在人權保護上面面俱到。而在台灣,也還有眾多的NGO,努力經營許多其他議題。因此列在這部分的議題,即是那些台權會平常多半雖都是從旁聲援協助的角色,但若友團需要聲援,我們也會挺身而出的議題。

很多人聲援鄭性澤,但也有很多人對於案件真相質疑。鄭性澤平反大隊的成員都是在詳細研究後認為不可能是鄭性澤所做才參與救援。因此,我們懇請大家,請先嘗試了解這個案件再來評論。在司法的面前我們都很卑微,一個不小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死刑的被害者。

在媒體推波助瀾的情況下,一般社會大眾恐怕都認為「兩公約」只是在幫所謂的「壞人」的工具,因此有一種呼聲是想要廢掉兩公約施行法,但我們必須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們有沒有先好好看過兩公約第六條有關生命權的條件是什麼? 以及兩公約是把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進一步法律化的國際人權法,裡面涵蓋了很多重要條文。讓我們看看本會副秘書長怎麼說。

本文刊登於2016. 4.18 蘋果日報 論壇 李佳玟/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自從肯亞案被…

全球化的發展,的確讓犯罪型態有別於以往。為了有效打擊犯罪,各國因此必須攜手合作,但司法互助必須站在維護自身司法主權的前提上進行,而不是為了打擊犯罪,捐棄自身主權。即便為了提升效率,想要建立跨國之打擊犯罪組織,國家司法主權也不是可以隨意捨棄的事項。尤其是對於台灣來說,面對中國這個急急/汲汲想要吞噬台灣的國家,主權問題更要留意。代表台灣的法務部豈能在此只懂得揮舞著正義大旗,想要達成的是犯罪打擊,還是替馬政府迷惑台灣社會的眼睛?

臺灣民主基金會雖然作為一個由外交部向立法院提出經費預算、並獲各政黨支持成立的基金會,但仍必須獨立運作以及超越黨派的立場,恐怕不能只是作為外交部在民間的一步棋子,作作外交工作而已。

但庭上也知道,丁先生案是在當前社會高度關注的內湖女童命案後發生的,也因此外界高度關注丁先生案,甚至應該是司法史上首次有這麼多人針對同一案件提出提審聲請案,因此,如果司法可以作為人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懇請庭上能夠根據今天審理的過程做出一份裁定書,以阻止後續更多像丁先生一樣的案件再度發生。

根據陳金典先生在臉書上所公布的影片所示,搖搖哥在整個被救護車帶走的過程,警方持續以違反他意願的方式拘束在一擔架椅上,搖搖哥也不斷以「我沒有犯法!」、「我甘有傷人?」、「我甘有安怎?」等語表示不願被送醫,但最後還是被警方以救護車帶至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

若我們不想讓兇手將我們的價值觀也奪走,請不要再繼續鼓吹暴力,鼓吹說要殺死誰誰誰,或是鼓吹立法把『未來』所有『可能』會犯罪的潛在危險分子全部都關起來,所謂的 『潛在危險分子』的判斷,往往都是帶有種族及階級的歧視跟假設。如何在未來的新聞報導中,不要再繼續二度傷害被害者家屬,及如何提供被害者家屬有效的協助,才是政府真正該認去思考的課題。

警方長期執法過當不合比例原則、行政裁量違法違憲、以各種罪名恐嚇抗爭者箝質言論,嚴重凸顯出《集會遊行法》、甚或其他相關法律,如妨害公務等罪名,都已經淪為踐踏人民權利的工具。近年來檢警更趨向以《刑法》妨害公務罪章之相關法條起訴陳抗者,根據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案件彙整[1],2014年陳抗相關案件之一審判決總計35件,起訴法條涉及《刑法》妨害公務有18件,其中高達15件有罪,僅3件無罪;此外,起訴法條涉及《集遊法》7件,其中4件無罪。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3條及第15號一般性意見指出,關於入境後驅逐出境之決定,享有為求救濟而應有之全部訴訟權利。即便為外國人身分,仍有請求依正當法律程序公平審判,以獲得即時有效救濟之權利。然而,移民署作為一個被告機關,竟濫用行政權限阻擋當事人出庭。移民署如此囂張顢頇之行徑,自甘墮落淪為永豐餘集團惡性關廠解雇之打手,堪稱民主國家之恥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