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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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目前畢竟是一個資源有限的組織,我們無法在人權保護上面面俱到。而在台灣,也還有眾多的NGO,努力經營許多其他議題。因此列在這部分的議題,即是那些台權會平常多半雖都是從旁聲援協助的角色,但若友團需要聲援,我們也會挺身而出的議題。

就蔡英文總統提名謝文定為司法院大法官並為院長、林錦芳為大法官並為副院長,並送交咨文函請立法院同意一事,民間監督大法官人選聯盟發表聲明。

本會秘書長邱伊翎發言表示:「習近平上台後,中國的人權狀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廖福特表示,國家人權委員會擁有調查權,但與監察院不同,並非針對公務員失職或違法情事,以糾舉或彈劾為目的之調查。人權的範圍極廣,涉及人類集體生活的諸多層面,遠超過政府官員與機構的行政行為,還包括公共政策和法律的訂定,以及不牽涉到政府官員的諸多事例。國家人權委員會調查之目的在於以中立的態度釐清事實,以理解國家法律或政策是否足以保障國人各項權利。最終目的在 檢視制度是否合理,而非某特定人士是否違法失職。

近日桃園地院104年國字第19號國家賠償案,承審的孫健智法官就以擲地有聲的判決文,依據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及政府也應受到拘束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狠狠地指正矯正署與台北監獄「罔顧人命,凌駕醫療專家之忠告,基於社會安全及再犯之風險」,多次駁回詹姓受刑人的保外就醫申請,導致僅是輕罪詹姓受刑人因而錯失關鍵的適當醫療,在很短的時間內病情惡化而死亡。地院判決矯正署與台北監獄敗訴,應賠償家屬相關的損害。但矯正機關只能拿人民稅收賠償了事嗎?說好的監所改革具體行動在哪裡?人人有不受歧視享受就醫的權利,這是衛生福利部的職責所在,但跳脫此國賠案範圍,衛福部在現行「保外就醫」的制度上,完全沒有責任嗎?

來臺尋求勞資協商之Hydis關廠工人遭移民署粗暴遣返,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顏思妤指出,5月27日臺北地方法院刑

「法務部如果真心想要這個方案成功,除了限制適用範圍在那些非暴力犯罪者上,以解決大眾之疑慮之外,更重要的不要讓出去工作的囚犯四處碰壁,尤其出門工作可能的歧視或跟隨而來的勞動剝削。導致法務部希望受刑人可藉機提早適應社會,卻變成提早被社會排斥或剝削。配套沒做好,會讓一個立意良好的制度自始就失敗,後續改革會更加艱辛。 」

攝影:宋小海。圖片來源:苦勞網
這樣的橋段引起不少社運團體不滿,認為新政府將社運僅是為一場展演、做議題收割。排演時,這個假遊行,甚至還跟另外一個因迫遷而被起訴再審的華光社區案的真遊行,交錯而過。呈現出一個荒謬的景象。然而,不論這場戲是否真的會在就職典禮上演出,而真正的陳情抗議卻可能被安排在比較遙遠的區域之外。這些抗議標語所呈現出來的意義,新政府是否真的理解呢?

但友善兒童與親職的公共空間與公共的設施服務,不應該有階級的問題,這必須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更不用說,我們的政府和立法院其實已經通過多項核心人權公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的許多立法、政策措施,都必須基於這些公約的精神,平等與不歧視地讓所有人普遍地享有各項基本人權。但令人遺憾的是,不管是政府部門本身還是一般社會大眾,仍然認為這些遠在聯合國的人權標準,只是奢侈品,甚至誤以為人權公約只是幫「壞人」脫罪的工具,而對之再三唾棄。

很多人聲援鄭性澤,但也有很多人對於案件真相質疑。鄭性澤平反大隊的成員都是在詳細研究後認為不可能是鄭性澤所做才參與救援。因此,我們懇請大家,請先嘗試了解這個案件再來評論。在司法的面前我們都很卑微,一個不小心,任何人都有可能成為死刑的被害者。

在媒體推波助瀾的情況下,一般社會大眾恐怕都認為「兩公約」只是在幫所謂的「壞人」的工具,因此有一種呼聲是想要廢掉兩公約施行法,但我們必須注意的是,一方面我們有沒有先好好看過兩公約第六條有關生命權的條件是什麼? 以及兩公約是把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進一步法律化的國際人權法,裡面涵蓋了很多重要條文。讓我們看看本會副秘書長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