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台權會從成立開始就關注集遊權、結社權這些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儘管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第22條規定自由結社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也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不過在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舊稱「國安三法」為首的法律制度限制,以及對「集遊、結社=破壞公共秩序」的普遍負面標籤下,台灣民主化以來雖然看似公民活動蓬勃發展,然而法律制度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使集遊在台灣依然是存在風險,並且不能確保已獲得的權利能夠獲得實質保障。而結社權也在人民團體法瑣碎而無實益的規定下,徒增人民結社活動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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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懼濫訴打壓 聲援Hydis工人無罪

2015年6月,Hydis 工人在關廠老闆何壽川家門外靜坐,為犧牲的夥伴裴宰炯,也為自身的工作權益。9日,警察突襲逮補八名韓國工人,移民署隨即遣返,理由是設置裴氏靈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次日,台灣聲援Hydis 連線前往移民署抗議。衝突中有人攜帶雞蛋,但尚未拆封就遭警員搶奪、整盒蛋摔碎在地,幾名憤怒的抗爭者隨手撈起蛋液揮灑。事後三人被移送、起訴,理由是《刑法》妨害公務與《集會遊行法》中的侮辱公署,經歷漫長的訴訟折磨,於今年11月1日一審判決三人均無罪。

台灣人權促進會法務王曦表示:「在本案中,檢察官對於三位被告的起訴,除了顯示司法體系對於妨害名譽罪除罪化的認知不足之外,更直接反映對於《集會遊行法》修法中去刑化的現實完全忽視,對於這樣執意起訴的行為,一審判決中法院的判決理由應該已經足夠清楚表達檢察官的不合理──『執法者不能僅因表意者表達之內容不中聽,即欲加以限制或科以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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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居變移拘,高雄市政府怎麼了?

台灣人權促進會、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等公民團體於13 日在高雄市共同舉辦『宜居變移拘:高雄市政府怎麼了?』座談會,並於會後進行「街頭民主行動」,活動主辦單位和參與民眾手持旗幟、標語,自會場(塩旅社)出發,沿公園二路,往駁二藝術特區的方向,沿街步行、呼口號:『集遊法違憲 人權變不見』、『公民參與是人權 程序保障最關鍵』、『人權城市 不要迫遷』,表達對集會遊行權益的意見。

Wei ming ming

針對Hydis工人案台灣聲援者抗議移民署遭訴 一審無罪

2015年6月因抗議移民署粗暴遣返Hydis工人的三位臺灣聲援者,朝移民署建物丟擲雞蛋、蛋液,後續遭檢方以《集會遊行法》第30條侮辱以及《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之罪名起訴一案(105年度易字第294號),於今年11月1日一審宣判三人均無罪。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台灣聲援Hydis工人連線的一員,嚴正譴責檢方面對陳抗事件包裹式起訴、訴訟過程中一再惡意扭曲陳抗者之訴求,而掩蓋移民署執法失當之事實。本案雖於11月1日一審判決三人均無罪,且在判決書末段,台北地院更肯認三人行為屬意見表達之範疇,而為憲法保障之人民基本權利,因此,本會呼籲檢方莫再執意上訴,徒然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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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制又強制 保障看攏無!」集遊惡法送終記者會

今天(11月4日)早上立法院將對包括集會遊行法、選罷法等法案進行黨團協商,然而因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出席後拒絕協商,導致協商沒有結果,集會遊行法的修法並未有新的進展。

來自台灣公民社會近50個民間團體、諸多學者及個人,為了呼籲新會期的立法院對「集會遊行保障法」草案落實真正的保障,進行「落實集遊權保障!民間社會、學界給立法院的共同訴求」連署,訴求分別為:(一)廢除目前立法院《集會遊行法》修法版本第五條「禁制區」、第十七條「強制排除」之條文。(二)修改《刑法》有關「妨害公務」之條文,不變相以刑法手段打壓人民集會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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踐踏Hydis關廠工人訴訟權 判決淪為移民署橡皮圖章

Hydis工人作為此次訴訟之原告,一再向北高行表達親自到庭說明之決心,前後分別提出暫時狀態處分與暫停執行禁止入國的聲請,希望在訴訟期間能夠暫時解除國境管制,來臺行使作為原告本應享有之訴訟權。然而,北高行一再以原告「得以書狀為之」、「得委任代理人為訴訟行為」不斷跳針,將Hydis工人拒於國門之外,否定原告的「在場權」;法院將原告「受律師協助之權利」轉化為「強制律師代理」之義務,更是明目張膽地宣示,素人當事人不需要進到行政法院來,只要有合法專業的代理人及專業法官審判,聆聽法院公正的判決即可,這更是剝奪每個當事人親自悍衛自己生命、自由、財產權利的權能,將尋求法院的素人當作無理取鬧的「刁民」,只是受審的「客體」,罔顧人性尊嚴,視正當法律程序於無物,專業與權力的傲慢,一覽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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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保障」法保障了誰?

(顏思妤 /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長期塵封的《集會遊行法》終於可望修法,卻在新國會爭議不斷,立法院第一會期院會最後一天(7/15),台權會與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多個團體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前訴求廢除禁制區、廢除強制排除,並正視刑法妨害公務遭濫用於陳抗案件的窘況。然而,往前回溯最初提案階段,林淑芬委員的廢止案、鄭麗君委員全盤採納民間版,卻都不是目前執政黨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其中最關鍵的兩項條文——第5條的安全距離與第17條強制排除,在全面執政最可望修法的契機中,完全被保留下來,引發民間批評假修法的聲浪。然而,究竟爭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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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不要障礙法 警政署加油好嗎?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呼籲警政署,在接下來朝野協商的過程,應研議易於辨識、能確實連結個別人員的具體身分識別,不應堅持對集會遊行實屬不合理限制的「安全距離」,最重要的是,確立一套符合比例原則、正視集會遊行權利的執法訓練系統,在新法施行前,改進因襲威權的敵我意識而生的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態度,配合並促進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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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團法問題,只在於「許可制」?

新任內政部長表示人民團體法未來可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然而人團法的問題,真的只在於「許可制」嗎?

台灣作為一個公民社會發展算是非常活躍及多元的亞洲國家,與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相關的法規,卻仍然停留在戒嚴時期的「管制」文字,如「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曾因內政部認為「都市更新不會有受害者」,所以禁止該團體以這樣的名稱作登記。此法並未能夠鼓勵公民社會發展、公開透明並協助其獲得資源,這樣的法規條文還能繼續存在,也算是一大奇觀。

Xia zai

「提告」與「撤告」的是非與政治

 當晚,有更多人是看到訊息之後才到現場加入「靜坐」,或只是到現場提供「醫療急救」,或是有人趕到現場是為了「控制場面」,避免更加混亂。然而,舊政府在當晚調派二千名以上的鎮暴警察到現場,不論現場情況如何,將所有民眾當作「敵人」一般,動用警棍及強力水車,對靜坐民眾使用暴力。甚至,還到台大醫院的急診室索取當晚的就醫名單,要對當晚的受傷者進行「法律追訴」。這樣的驅離方式及起訴,又有多符合「比例原則」、法治國的「正當程序」及所謂的「是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