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台權會從成立開始就關注集遊權、結社權這些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儘管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第22條規定自由結社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也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不過在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舊稱「國安三法」為首的法律制度限制,以及對「集遊、結社=破壞公共秩序」的普遍負面標籤下,台灣民主化以來雖然看似公民活動蓬勃發展,然而法律制度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使集遊在台灣依然是存在風險,並且不能確保已獲得的權利能夠獲得實質保障。而結社權也在人民團體法瑣碎而無實益的規定下,徒增人民結社活動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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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治國」到「功德國」的集遊抓捕

國家公權力若沒有依照國家的法律行使,不遵守現代憲法所立下的法治國原則,那它什麼都不是,就單單只是暴力而已!也因此,我們要請問臺北市警局局長陳嘉昌,臺北市長柯文哲,警政署長陳家欽,內政部長葉俊榮,行政院長賴清德,總統蔡英文,中華民國政府現在到底是適用法治國原則?還是功德國的亂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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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法真的很進步?

【本會投書】除了攸關大家勞動權益的《勞基法》在立法院大開倒車之外,跟大家集會結社自由相關的《社會團體法》的立法,也已經悄悄地完成逐條審查,出委員會,不需要政黨協商。然而,這次的修法真的很進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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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路過中正一分局案法庭觀察紀錄

令筆者印象最深的一段話是被告撒丰安瓦林及那在法庭辯論時說的一段話,她說:「法官你不在現場,無法體認到公民欲行使公民權的迫切。再者,僅因人民對政府表示出不滿的怒火以及行使基本集會遊行權,就將人民移送法辦,漫長的訴訟程序,已經嚴重打擾人民身心,對人民造成了傷害。」

(攝影:張榮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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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案二審開庭─網路時代的集會遊行權

(攝影:張榮隆)

被告主張的立場明確,上訴理由是基於公民權益與言論自由的彰顯,辯護論點清晰,脈絡清楚,說明其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理由,對我個人來說極具說服力。像是在首謀認定的部分,在這樣的網路時代之下的群眾聚集,所有人都可以轉發一場集會的相關資訊,有時資訊的傳遞經過數次轉發,根本不會知道第一個發出訊息的人是誰,但是網民仍會自發性的聚集起來,到達同一時、地希望表達相同的訴求,這樣的情境下究竟要如何認定誰是首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