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免女性的無國籍狀態與間接歧視,締約國責無旁貸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公約)是2012年後已經具有我國內法律效力的公約,其施行法 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目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已經做成32份的一般性建議(General Recommendations) ,其中最新的第32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32 ),於今年的11月5正式公佈,這號解釋是關於女性之難民地位、庇護、國籍和無國籍等議題在性別面向的權威指南,供各締約國在立法、政策、以及其他適當措施方面,必須遵守和落實CEDAW公約的責任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