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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及《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這部法律從1942年立法至今,僅有8次修法,更集滿4個違憲解釋,其中有2個違憲,更是主管機關自己所訂定的子法違憲。該法長期以來都是用來箝制公民社會,壓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

未來的修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重新歸還人民的結社自由? 還是透過培力、補助等方式,再度讓社會團體依附在政府的管控之下,仍有待觀察。但修法的第一步,就是應該廣納更多公民團體的意見,才有可能認知及面對目前各團體所遇到的各種人團惡法下的家父長制管教問題。否則,參考再多的國外法令,也無法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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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活化公民社會!拒絕NGO參與?

 1989年,許多因名稱有「台灣」而都被內政部禁止登記的人民團體,共同舉辦了一場「反人團惡法」大遊行,用一個巨大的木製牢籠作為遊行道具,參與者全站在牢籠內遊行,象徵「人團法」對於人民結社的諸多限制。台權會當初在向政府登記立案的過程中,更因當時的內政部以全國性的人權團體已經有「中國人權協會」為理由,因而拒絕台權會的立案登記,後來台權會於1997年在陳菊任台北市社會局長時,才完成立案,成立33年來,本會關注無數「全國性」的人權法案、政策、參加公聽會發表意見。如今,卻告知本會之立案,成為無法參與內政部修法會議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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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2017兩公約第二次審查之聲明

我國政府從1/16-18邀請了十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第二次兩公約審查。審查委員在今天1/20於法務部做出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並由行政院的林美珠政務委員接下結論性意見,總統也做出聲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特別針對本會關注的議題:國家人權機制、難民不遣返原則、提審人身自由、通訊監察隱私權、集會遊權、居住權及迫遷,作出我們的觀察及回應。

台灣政府如真的要與國際人權接軌,就必須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台灣的人權問題當然不只是結論性意見所提的78個問題而已,但要具體落實改善這78個問題,仍有待政府持續與民間團體的對話及後續作為。我國政府仍持續缺乏一個整體的「國家人權動計畫」,來具體落實公約條文及委員的建議!

總統在今天的新聞稿說,兩公約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非「天花板」,我們非常期待,這個「地板」可以趕快建好,不要再是一個「充滿破洞的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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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X法扶:看見流亡者系列之三】難民,誰來認定?聯合國難民署與庇護國政府之間的磨合

接續著前兩篇關於難民無國籍者的基礎事實理解,今天想更進一步談實務層面的問題,在聯合國難民署(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Refugees,簡稱UNHCR)與各國政府之間的磨合。提到聯合國,或許身處臺灣的多數人迎面而來的感受是,被隔閡於世界之外的疏離感,但難民議題中至關重要的難民身分甄別(Refugee Status Determination, 以下簡稱RSD)與難民保護的工作,是即便非聯合國會員的臺灣,也不得不面對的問題。也因此,第一個最直觀的疑問可能是,難民身分的認定是庇護國的政府來做,還是聯合國難民署來做?聯合國難民署有權代替一個國家決定要不要收、收多少難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