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與反迫遷

居住權與反迫遷

居住權的意義,在保障人們「安居」樂業。每個人都需要有個家,而國家有義務逐步實現這個理想。這是2009年成為國內法的兩公約所做的要求。遺憾的是,隨著房地產增值,全台各地被開發利益驅離家園的人也愈來愈多。迄今我們仍沒有一個完善的體制,可以保護人們不被任意迫遷。

我們的工作就是推動體制變革,減少迫遷的發生;我們尤其關注無產權者的處境,例如見於全台各地、俗稱舊有違建的「非正規住居」(informal settlement),協助他們爭取協商與司法救濟。這些住戶,泰半是戰爭與城鄉移民,因為政府長期默許而居住當地;儘管並未擁有所有權,政府或私人都應該避免讓他們無家可歸。透過社會住宅予以安置,並提供適當搬遷補助,是值得考量的作法。

具體來說,我們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推動法制改革:包括土地徵收、市地重劃、都市更新、國土活化的法制修訂。
(二)普及居住權意識:藉講座、活動、翻譯等工作,替居住權的可司法性打下基礎。
(三)支援個案的協商與司法救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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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迫遷手冊(2017)

近年來,台灣的反迫遷抗爭愈來愈多;威權時代遺留下來的空間計畫體制、地方官商炒作的利益、加上財政困難促成的開發壓力,都深化了政府與公民社會的對立。在這樣的處境下,人們該如何自處?面對迫遷大鯨魚,小蝦米該…

Dsc

遊民家當非棄物 人權保障是關鍵

遊民跟你我一樣,同樣是國家的公民,同樣受到我國《憲法》與兩人權公約的保障,任何國家的人民,其人權與人性尊嚴都不容被任意剝奪,政府不可以基於違反人權的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否則就是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