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收容

外國人收容

移民、移民、難民及無國籍人經常會因為非法入境或逾期停留,而面臨要被送進「外國人收容所」關押的困境,根據我國「移民法」的規定,應該是「非予收容,顯難驅逐出境者」才得以收容,但是行政機構經常預設這些逾期停留或非法入境者,就是會「逃跑」或「失蹤不明」的「非法移民」,因此往往將「收容」視為「預設」作法,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其實不但容易侵害人權,也是耗費成本極高的邊境管理策略。因此,本會加入的國際關注外國人收容的組織International Detention Coalition集結各國的法令及實證研究,出版『替代收容:避免不必要的移民收容』(There are Alternatives: Preventing Unnecessary Immigration Detention),提供各國許多替代「收容」的安置措施,諸如具保責付、保證金等,倡議各國政府將收容作為「最後手段」,避免不必要的侵權處分。

我國透過大法官的釋字,及二公約審查的結論性意見,「移民法」關於「收容」的條文也增加了收容上限天數,及強調「替代收容」的作法,並提供被收容人得以有申請「提審」的權利,由法官來決定「收容」是否合理,同時也加入了禁止「兒童被收容」在外國人收容所的條文。透過這些救濟管道,來自「外國人收容所」的申訴電話,才逐漸減少。但尋求庇護者、難民、無國籍者仍未被視為「不需要收容」的對象,當政府無法決定是否遣返,卻又不斷「收容」這些個案於「外國人收容所」中,仍是侵害者些人的人身自由。

本會也長期關注外國人收容所的情況,之前並定期舉辦參訪、論壇,推動修法,讓外國人收容天數建立上限,並賦予提審的司法救濟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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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新聞稿】移民結婚面談是黑箱 監督機制待建立 「個資法」淪為行政機關搪塞工具

 

婚姻本是兩情相悅的一件事,然而,台灣政府針對東南亞等特定國家實施「境外結婚面談制度」,使得台灣人士若欲與東南亞國家人士結婚,必須通過「結婚面談」,獲得行政機關對其「婚姻真實性」的認可,婚姻移民才可申請簽證來台。

 

然而,面談過程問的問題真的能反映「婚姻真實性」嗎?這些攸關人民權益甚鉅的處分,恐怕常常過於倚賴外館人員的恣意判斷!由於面談過程發生於台灣境外,許多跨國婚姻伴侶在多次面談的過程中,散盡千銀、歷經千辛萬苦,即使感情是真的、婚姻是真的,行政單位仍持有色眼鏡,放大檢視其私生活細節;面談結果決定過程草率,但薄薄一張「面談審查未通過」的結果通知書,卻迫使夫妻必須異地而居、無法團圓,而雖有救濟程序,卻緩不濟急,連當事人想調閱自己面談過程的影音紀錄,卻也遭行政單位以「個資法」為由拒絕,家庭團聚權利誰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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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新聞稿】 盼台灣早日通過難民法並提供實質保障

 亞太難民權利網絡(Asia Pacific Refugee Rights Network,APRRN)與台灣人權促進會今日(10/29)於東吳大學城舉辦2012年東亞難民會議,主題為<因應被迫遷移與人口販運下的東亞庇護政策之立法與發展>。移民署署長謝立功、亞太難民權利網絡東亞主席、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翁國彥、東吳大學人權學程主任黃秀端也到場致詞。在這之前,亞太難民權利網絡與台灣人權促進會也於台北律師公會舉辦了二天與難民、無國籍人士、移民收容、人口販運等相關的政策討論及培訓工作坊。</di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