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籲台灣立即「停止死刑執行」

呼籲台灣立即「停止死刑執行」


兩公約倒著看。司法救濟已窮



將近兩百位來自學術、NGO、藝文、法律、宗教、醫學領域及關心台灣未來的朋友,共同具名於6月2日早上召開記者會,呼籲台灣現在要立即「停止死刑執行」,台灣不能繼續向輕忽人性尊嚴的方向傾斜。記者會的現場也有超過50位具名者出席。



記者會上包括廢除死刑推動聯盟召集人瞿海源、死囚義務辯護律師顧立雄、天主教台灣區總主教洪山川、民主平台召集人顏厥安、性別人權協會陳俞容、綠黨召集人潘翰聲、台灣國際醫學聯盟黃嵩立、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知名作家張鐵志、中研院台史所助研究員吳叡人、基督教長老教會副總幹事許承道、公督盟理事長顧忠華、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文魯彬、閃靈主唱Freddy和中華人權協會秘書長連惠泰則依序發言表達期待台灣應該要「立即停止死刑」的訴求。



針對廢死聯盟幫定讞死刑犯所提的釋憲案,大法官於5月28日做出「不受理決議」,應該做為「人權守護者」的大法官竟然屈服於「所謂」民意的壓力,隱身於無庸負責任的程序不受理決議中,囁嚅的對著釋憲案做出實體反駁,大家感到沈痛與憤怒。



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違反ICCPR第六條第六款規定



台灣的大法官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六條第六款雖然規定,締約國不能援引ICCPR第六條沒有規定廢除死刑,而做為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但是同條第二款卻也說,尚未廢除死刑的國家,如犯情節重大之罪,也可以科處死刑。因此,大法官認為ICCPR沒有說不能執行死刑。



台灣政府從2000年以來,雖然歷經兩次政黨輪替,但到目前為止都以「廢除死刑」為終極目標。因此,ICCPR第六條第二款先說死刑只適用於最嚴重的犯罪,但是後來又於第六條闡明,「本公約的任何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的任何部份來推遲或阻止死刑的廢除」,大法官的「不受理決議」中的理由,本身就違反了第六條第六款的規定。大法官分明是將兩公約倒著看。因此,在記者會中,出席成員也將這顛倒的兩公約《約公際國利權治政與民公》和《約公際國利權化文會社濟經》退還給大法官,請他們重新將兩公約讀對。



請問馬總統:您支持廢除死刑的理由是什麼?

當馬英九總統、吳敦義行政院長和曾勇夫法務部長以及許許多多的政府官員或立委紛紛表示「我個人也支持廢除死刑」、「廢除死刑是台灣的終極目標」,但卻又堅持要繼續執行死刑時,我們必須要問清楚:您是依據怎樣的信念,支持廢除死刑?因為這很難讓人理解:一邊口說要廢除死刑,但另一邊卻是繼續簽署死刑執行令。



停止死刑執行



我們必須慎重的呼籲,台灣要立即「停止執行死刑」。台灣停止死刑執行的四年,終於開始討論一些重要的議題,例如替代死刑的刑罰、廢除死刑的配套措施,大家也意識到徹底改進被害人保護制度是非常重要的,監獄教化和假釋審查的改革更是不容延遲...,雖然進度和內容尚不令人滿意,但是至少有個開始。但現在開始執行死刑,媒體、輿論和社會關注的焦點立即轉變為「誰是下一個要被執行的人?」大家批評的焦點在於「這個死刑犯有多壞」而不是「犯罪成因要如何預防」。這是一個很危險的狀況。



大多數的國家在廢除死刑前,都經歷了一段很長的時間,沒有死刑執行。這也是為甚麼聯合國要在2007年和2008年通過「暫停施行死刑(Moratorium on Execution of the Death Penalty)」的決議,今年也將會於聯合國大會再次確認通過這個決議。台灣必須要選擇「對」的陣營加入。



在記者會中,出席者都手拿一張標語「我是OOO,要求停止死刑執行」,不能出席的連署者,他們的呼籲也貼滿了整個牆面。
提升台灣的人權環境,還是加入亞洲的「死刑同盟」?



聯合國秘書長自1975年以來,每五年要提交一份死刑的五年報告(the UN quinquennial Report of the Secretary -General on Capital Punishment),今年6月第八次報告出爐了,「本報告確認,在大多數的國家,廢除死刑和限制使用死刑的趨勢非常引人注目。」



回頭看看亞洲,2010年截至目前為止,執行死刑的亞洲國家只有5個,包括有中國、北韓、孟加拉、越南以及台灣。
已經簽署兩公約的台灣,自詡要打造台灣成為國際級人權環境的馬英九總統,我們真的要繼續執行死刑,和中國、北韓站在一起,組成「亞洲死刑同盟」嗎?台灣所謂的國際級人權環境就是要向中國和北韓的價值靠攏嗎?



我們的訴求:



一、立即停止死刑執行。《公民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四款規定,「任何被判處死刑的人應有權要求赦免或減刑。對一切判處死刑案件均得給予大赦、特赦或減刑。」這是死刑犯的權利,但是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這樣的「權利」幾乎無法行使。我們認為,至少,在兩公約施行法第8條規定「在兩年內檢討所有的法令、行政措施是否符合兩公約」的這個期間,至少,在赦免法尚未修正,死刑犯無法行使要求赦免的權利前,停止死刑執行。



二、總統應明確說明自己對於死刑存廢的主張以及時間表:馬英九總統是基於何種信念支持廢除死刑?對於廢除死刑的目標必須提出明確的時間表和推動方式。



三、限時完成廢除死刑配套措施及相關法律修訂:替代死刑的刑罰、徹底改良被害人保護制度、監獄制度的改革、假釋制度的改進、犯罪成因的理解與預防,以及相關的修法措施如:(1)死刑判決由合議庭一致決為之;(2)最高法院針對死刑案件開言詞辯論;(3)死刑案件第三審要律師強制辯護,和檢警調科學辦案的加強、無罪推定的落實等等改革,這些都是政府已經承諾要做的,應該要「限時」完成,積極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