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續守老屋,光不能滅 -談瑠公圳迫遷釋憲被拒

文/台權會實習生 王澧錞
校訂/游詩庭


續守老屋,光不能滅 -談瑠公圳迫遷釋憲被拒

主持|黃嵩立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召集人 
與談|葉恕宏 瑠公圳迫遷案委任律師
   黃昱中 瑠公圳迫遷案委任律師
   賴碧珍 瑠公圳迫遷案當事人

瑠公圳釋憲案被拒後,台權會、人約盟與反迫遷連線邀請瑠公圳案的當事人,與委任律師葉恕宏、黃昱中,一起回顧9年的歷程中,屬於當事人基本權利的這顆球,為何一再被現行制度所漏接?

距離新店捷運站不遠處,一棟長型的平房,是賴碧珍(賴姐)一家四代、一甲子的住所,2012年捎來一紙拆屋還地的訴狀,此後,賴姐展開了長達九年的訴訟人生,台權會副祕書長宜家向聽眾簡述了老宅面臨到的命運。

主持人黃嵩立老師以兩公約及國家報告說明居住權在台灣落實的狀況,並提出了三個癥結點,今天的演講將針對這三個面向進行探討:

  1. 農田水利會是否遵照規定進行土地買賣

  2. 法院及市公所對於時效取得權的認定

  3. 法官如何看待居住權及財產權的衝突

首先,賴姐介紹了這棟老屋佇立的周遭環境及歷史背景,前方是優美而簡樸的瑠公圳,後方緊鄰新店線鐵路,老屋在此見證了鐵路、公路、捷運逐漸四通八達的發展網絡,也目睹了農商業、都市的興衰演變,賴姐用一張張黑白斑駁的老照片,向大家展示了老屋的歷史價值,也讓我們看到老屋是如何陪伴他們一家成長茁壯。

照片轉為彩色,過去那坐在鐵軌邊,以地上的土木為樂的時光已不再。為了瑠公圳周邊土地開發的再造工程,破壞了原本古樸的圳道,加了大量現代工法;言猶在耳的是,圳道再造說明會中,水利會對沿岸居民說土地「不租也不賣」,卻在開圳典禮後,土地無聲無息被分割成好幾小塊,轉身便賣給建商蓋起水岸豪宅。建商要求拆屋還地,展開了賴姐的訴訟人生。

「老樹移根,非傷即亡。樹比人還早在這裡,不屬於任何人;但土地移到誰手上,誰就可以決定它的生命。」老屋門前有合法身分的老樟樹,與這幢台北縣政府核發的合法建屋,兩者都具有法定身分,卻雙雙面臨被迫移動和拆除的命運,嚴重摧毀一個家族的存留。

賴姐進一步敘述建商對她進行的各種威脅逼迫,以及訴訟、協調過程中遭受的輕蔑和不平等對待,一切都是為了將其驅離出充滿人生印記與連結的家園。好多事情她始終不能明白:為什麼保護人民、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是如此?國家機器嚴重運轉失靈,人民還能有什麼期待?無數次進出法庭,每每開庭後都覺得自己被司法再踐踏一次,賴姐的尊嚴像一顆堅硬的石頭,一次次的被高高在上的法官用法搥擊出一道一道的裂痕,難以復原。

賴姐說自己很像電影《人在冏途》的主角,中年面臨人生失序,一切都在預料之外,正努力扭轉回正軌。她將這些年的種種壓力、煩惱和風雨都擋在門外,自己獨自面對,只希望高齡近百的外婆能平靜度過晚年。賴姐說,自己只是社會的縮影,兩公約中居住權的保障尚未被落實,同時,也感謝NGO團體、學者、法扶,以及關心本案的所有朋友,讓她擁有追求法律平等的希望與勇氣,進而能一路走到今天,祝福所有受到土地議題、迫遷所苦的朋友們都能獲得轉機。

接著,嵩立老師分享了郭銘禮法官的判決書:「由於系爭房屋是蔡金木、陳罔市結婚生育兒女、孫子女等後代子孫而共同使用,實在無法因為系爭房屋分別坐落不同地號之土地而割裂認定其整體使用的目的與價值…自42年起至本件起訴日止,先後合計長達約60年以上,家人共同生活在一起,系爭房屋是住宅,也是家庭。雖然目前原則上僅有被告與陳罔市居住,仍無損系爭房屋作為住宅與家庭之性質。」房屋是住宅,也是家庭,道出了居住權的核心。

本案委任律師葉恕宏也分享了多年來處理訴訟的心路歷程及爭議之所在。首先,葉律師敘說了他眼中的賴姐及罔市阿嬤,總是那麼和藹可親,在老屋外的涼椅上看著瑠公圳的水流,這個畫面驅動著他在訴訟過程中堅強面對訴訟內外的考驗。葉律師透過一張張從老屋中蒐集來的老照片、門牌、稅籍牌、修建證、購地申請書等,向大家介紹老屋歷年的身分資料,及其文化、歷史意義上的珍貴之處。

葉律師展示了水利會標售土地資料上的完美又巧合的得標──僅有建商一組投標、得標金額比底標多了2712元,位處於新店捷運站邊,一坪可售高達八十萬的土地,這樣的結果是巧合嗎?葉律師再針對地主取得土地之適法性問題、水利會是否善盡公法人1義務、監委最新調查報告進行討論,並介紹了訴訟內外所採取的攻防方法,諸如時效取得地上權、默示之使用借貸、權利濫用、權利失效、居住權等,再進一步帶著大家看瑠公圳兩案的判決結果及判決書內容,指出137、138一案在地院取得勝訴的好消息,並解釋其他審判敗訴的理由。

最後,本案訴訟律師黃昱中以專業的法律視角切入,探討為何現行法律無法落實居住正義,法官的判定依據為何?黃律師依照現有資訊重整脈絡進行講解,針對適足居住權2的法源與內涵、兩公約的效力及範圍、時效取得地上權之相關法律和判例,以法律和實務見解向大家解析本案。

問答時間兩位律師對於優先承購權3、時效取得地上權4做了更進一步的解釋和討論,而賴姐也被詢問如何堅持這麼久,是否曾經有過放棄的念頭,她說:「這裡就是我的家,我不能就這樣不清不楚、不明不白地從這個我出生就住的家被趕出去,即使存在對司法的無力感,但有一群人陪著我,讓我覺得後面有很大的力量,陪著我有勇氣地往前行,我覺得很多事情一定要盡力到最後,所以我目前沒有放棄。」

演講的簡報上,倪國榮的〈百年阿嬤唱歌〉出現了兩次:

平房是七十年
日治時蓋的
百年阿嬤凝立著
微歌著
《身騎白馬》

強制拆除的公文
要把
歲月
都拆了

外孫女的
微微白髮
協助
阿嬤的歌
繼續唱下去

期許賴姐能將罔市阿嬤的《身騎白馬》繼續唱下去,也希望土地上的所有人都能安居樂業,居住正義在台灣能夠早日被完善落實。


1依據公法規定設立具權利義務之法人,在一定範圍內得行使公權力之主體,可以獨立做出公共事務決策,並為所做決策負責的主體。亦即有資格以自身名義享受公法上權利、負擔公法義務者。我國現存的公法人除中華民國與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外,僅有農田水利會(水利法第12條)以及各類行政法人(如國家運動訓練中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參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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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據聯合國大會1991 年公布之「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 4 號與第7號《一般性意見》的解釋,所謂「適足住房權」(the right to adequate housing)是指任何人都有和平、安全而有尊嚴地居住在某處的權利。換句話說,國家的義務,不僅僅是讓每個人都有房子住就可以了,還必須讓每個人都住得安心、自在。另外,即使某些人缺乏某塊土地的所有權,他的住房權仍然不應該被侵犯。

3指擁有用相同的條件(包括價格、付款方式等)優先購買的權利,例如在出租人出賣基地時,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也就是說基地的出賣人,必須將基地出售的條件通知優先承買權人。本案適用土地法第104條:「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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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條、第770條之規定,占有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公然、繼續占有土地達二十年(若占有之初為善意,達十年者),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此乃民法為維持占有人因長久時間使用該土地而形成之法安定,並基於「權利上睡眠者不受保護」思想,而設之時效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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