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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新聞稿]集遊法應立即失效
一月 12th, 2012 by ta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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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新聞稿]集遊無罪/檢察官濫權/法務部違法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People have the right to parade
一月 9th, 2012 by site admin

Taipei Times 2012/01/08

By Tsai Chi-hsun 蔡季勳
Translated by Paul Cooper

At the end of November last year,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chairman Lin Chia-fan (林佳範) was found not guilty in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of violating the Assembly and Parade Act (集會遊行法) in the first instance. In the verdict, the judge conceded that this guarantee of peaceful assembly does apply to Taiwan.
The judge cited the guarantee to the right of peaceful assembly stipulated in Article 21 of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 which, together with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ICESCR), forms part of the International Bill of Human Rights. Taiwan ratified both covenants earlier in the year.
At the same time,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was engaged in compiling its state report on the ICCPR and the ICESCR following a government situational review, conducted on Nov. 16 last year, of their implementation in Taiwan. This review found that certain laws, including the Assembly and Parade Act, do in fact conflict in part with the two covenants, and that the institutions concerned, such as the ministry and the National Police Agency, had to conduct a more in-depth review of the implications for the execution of that particular law.
On Dec. 10 — Human Rights Day — two years after the announcement of the Act to Implement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the Presidential Office issued a press release outlining current progress. According to the press release, the majority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has either been amended or submitted to the legislature, and that any conflicting clauses not yet amended are to defer to the covenants, in line with the “last act” rule, by which the most recent legislation takes precedence over older laws.
In other words, the highest administrative office in the land has already publicly stated that, even though it is now too late to amend all the legislation before the end of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session, any laws that conflict with the covenants are already invalid, and that government departments cannot use these outdated laws to infringe people’s huma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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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FA’s fingerprinting plan is anti-human rights
一月 4th, 2012 by tahr

Group blasts fingerprinting plan as anti-human rights
2012/01/02 21:39:28

Taipei, Jan. 2 (CNA) Taiwan’s new plan requiring migrant workers from four Southeast Asian countries submit fingerprint records as part of their Taiwan visa applications was criticized as being “discriminatory” by a rights group on Monday.

The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TAHR) blasted the plan, announced by the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MOFA) late last year, as being a sheer viola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unning counter to the spirit of the two major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agreements that President Ma Ying-jeou signed into law in May 2009.

The new requirement, which will take effect during the first quarter, will apply to migrant workers from Vietnam, Indonesia, Thailand and the Philippines who are seeking resident visas to stay in Taiwan for six months or more. Read the rest of this entry »

透過民主選舉 提升人權價值
一月 3rd, 2012 by tahr

透過民主選舉 提升人權價值
/蔡季勳(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

刊登於2012-01-03 中國時報 論壇

 二○一一年寒冬歲末,一群來自蘭嶼的達悟族朋友來到台北凱道,向中華民國政府提出了一份「我們共同的島嶼宣言||小島給大島的良心」。達悟族朋友以《人類的眼睛》平等視野,提醒著台灣人民,過去三十年台灣島上所享受的電力方便等現代經濟成果,是如何建立在另一個弱小的民族承受著核能廢料威脅著文化、環境、族群的毀滅之上。因此達悟族人,要求中華民國政府以正式談判方式,展開島國與島國的對話協商,簽署達悟民族島嶼治理協定。

 達悟族此次行動,逼著若存有一絲良心的台灣人,好好地回想自己以為四百年來受盡被壓迫的命運,其實也曾以謊言、欺淩等手段迫害更弱勢的階級和族群。更重要的意義,是讓人民反省:真正人權的尊重與實踐,絕非在踐踏少數者的尊嚴與權利下進行,我們必須在此體認下,共同追求明天的幸福。

 十四個公民團體組成的「台灣大選人權陣線」,去年十二月曾針對立法院選舉及總統大選的候選人,進行「人權立場」調查,檢視政治人物對於人權議題認知的程度。據中正大學政治系陳尚志教授對於問卷結果的分析,凡議題涉及社會少數或弱勢者的權利,例如死刑、刑事被告、移工、外籍配偶、同志、原住民、經濟弱勢者,民主體制下的候選人政見就開始兩極化或多元化,願意站在普世人權立場為弱勢發聲的候選人明顯減少。

 有些人提出民主與人權之間競和的觀察:當人人手上都有一票,公共政策的走向當然反應了多數民意支持的立場偏好,少數人的人權遭到犧牲也是不得不然。但必須指出,所謂人權是身為一個人不可被任意剝奪的最基本權利,確保基本人權不受侵害的優先性,更高於民主投票制度所決定的政策偏好。

 試舉最簡單的例子,姑不論某人有無不當行為,難道可用投票方式表決此人的生死?這是肯認生命權作為基本人權,國家或任何人皆不得任意侵犯。但顯然檯面上的政治人物口中的人權,卻都只是想迎合主流民意,爭取選票的最大化,對基本人權信念毫無定見。既然沒人願意把核廢料放在自家後院,所以就把核廢料放在遠離本島的達悟族領域,反正達悟族人再怎麼投票也贏不了相信核電安全、乾淨的支持者。

 回想一九三三年德國,不正是少數政治人物,利用當時國際經濟大蕭條、國內嚴重失業的社會氣氛,以民主程序之外衣,選出極右的國家社會主義德意志工人黨,上台後即進行一連串思想控制與軍事侵略行動。更不要提其屠殺猶太人、吉普賽人、同性戀者和異議者等少數社群的種族淨化行動,成為二十世紀大規模人權侵害事件之一。

 人權的演進,正累積在這種種不義的歷史教訓下,淬鍊其豐富的價值。而一個文明國家的民主選舉,不只是用選票多寡來決定政治人物的去留,其實也正是讓每一位願意負責任的公民,確保著我的國家不會以多數之名,犧牲任何一人的基本權利。

 

TAHR PAS冬季號-選舉與人權專輯
一月 2nd, 2012 by tahr

主編的話

弔詭的人權與民主辯證
/邱文聰(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自由與人權成就了民主,而追求民主則是為了保障人權。這本是一般人所認知,人權與民主的相互依存關係。

在台灣,人權與民主卻不斷以相反的方向被加以辯證。我們如是聽到,當初的威權政府至今仍大言不慚地宣稱,「沒有侵害人權的戒嚴,哪來民主?」即使當今政府(恐怕就是威權政府的遺續)也同樣高調地主張,「依法(是多數決通過的法喔)行政,哪來侵害人權?」

那麼,人權與民主在台灣,究竟是怎麼樣的關係?

台灣的民主發展主要依循著人民爭取政治權利的艱辛過程而行。不可諱言,後解嚴時代的開放黨禁(結社自由)、解除報禁(言論與新聞自由)、廢止黑名單(居住遷徙自由)、國會全面改選與總統直選(參政權)、廢除刑法一百條終結政治犯(政治言論自由)等政治權利的實現,為台灣民主化的進程寫下重要的里程碑,也因此,在某個意義下,昔日的戒嚴的確「造就」了今日的民主。

但是,台灣現今即使擁有了政黨政治與定期選舉的民主基本形式,人民政治權利的落實與確保在諸多面向上仍多有未盡之處。一部賦予警察機關恣意裁量權限的集遊法,仍可配合著執政意志而壓抑與民意形成及公共動員相關的集會遊行自由;一個提案連署門檻與投票門檻過高,又允許未具民意基礎的公投審議委員會實質審查並否決人民公投提案的公投法,仍然架空了主權在民的基本理念;一個高度限制個人捐款,卻允許企業進行鉅額政治投資的政治獻金法,與一個拒絕立法處理不當黨產的政治現狀,不僅不對等地箝制了多數人民的參政自由,在台灣兩大黨之政黨財產與政策偏好殊異的歷史脈絡下,更威脅了台灣民主的正常發展。這些,都還是威權餘續尚未及「造就」的民主化外之地,台灣民主化與政治權利未竟的志業。

然而,一旦政治權利實現了主權在民,果真就能保障人權?歷史的經驗和政治學理的讜論都告誡著,擁有宣告例外狀態之權力,並懸置權利保護的,唯有主權者。即使主權權力已從君主、獨裁者之手轉移至人民,否認市民社會之中「他者」的公民身分,剝奪其公民權利的事件,卻從未曾停歇。維持死刑制度並執行死刑、強制拆遷樂生院、妖魔化性犯罪者、禁止男同志捐血、強制外籍愛滋病患離境、為經濟發展不當徵收農地或摧毀原鄉、為建商利益推行都市更新而驅離城市中的中下階級,無一不是以「主權者」之名而來的「依法行政」。至於更細緻地透過民主社會中不斷進行的自我監視、分類、差異化,而在各種生活領域製造新的「他者」(走路騎車的抽菸者、食用垃圾食物者、耗費健保資源的肥胖者、師生戀者、都更釘子戶),則更是民主暴力本質得以繼續施展運作的活水源頭。民主與人權在現實上存在種種緊張關係,無怪乎「世界人權宣言」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得規範性地將人權的保障直接當作民主必須滿足的條件:只有那些保障人權的,才值得民主之名。

是以在2012大選前夕甚至在可預見的將來,未竟的台灣民主志業考驗著自命為「主權者」或其代表人的,不僅是政治權利的進一步實現,更是提升人權感受力而將差異與排除他者之主權權力予以謙抑的能力。

外交部指紋政策 違反兩公約與釋字603
一月 2nd, 2012 by tahr

外交部指紋政策 違反兩公約與釋字603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在2011年年底,外交部宣佈從2012年開始,只要是越南、印尼、泰國和菲律賓這四個國家的外勞申請來台居留簽證,都必須到駐外館處按捺指紋。

針對特定國家的人民要求強制按捺指紋,這本身就是一種歧視性的做法,這樣的政策將特定國家的人民集體視為潛在罪犯,在已經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二年後的台灣,外交部宣布這樣的政策,根本是自打巴掌,向國際社會做出最糟糕的宣示,也已經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二條平等權及第十四條有關無罪推定的保障。

根據2011年6月內政部所通過的「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蒐集管理及運用辦法」,移民署得蒐集外籍人士臉部特徵及指紋資料。該辦法更允許其他公務機關經移民署審核通過後,亦得利用移民署所蒐集之個人生物特徵識別資料,其情形急迫者,並得以電信傳真方式提出申請,事後補送書面。這樣的法令也已經違反<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對於隱私權的保障原則。

2005年,台灣政府因為換身分證要強制全民按指紋的政策,就已經引起許多學者、社團的不滿,而發起了”全民拒按指紋運動”,並向大法官申請釋憲,大法官也於2005年做出釋字603號解釋,判定政府要求強制全民按捺指紋違憲。

當台灣政府簽署了兩個國際人權公約,就表示我國對於基本人權的保障,應擴及所有在國土境內的人身上,而非只限於保障國民。當我國對於隱私權的保障,大法官已作出釋字603號解釋,外交部的強制蒐集指紋政策就不該如此充滿任意性。

2009年,美國參議院法制委員會的移民、難民與邊境安全委員會也曾召開公聽會,討論以指紋建檔來確定合法工作資格之政策是否妥當。美國公民自由聯盟(ACLU)就曾批評此種政策只會擴大移工與本國人之間的隔閡,也無法真正解決非法移工或無證件人士的問題,因為這些人早已存在於本地社會,此種政策只會迫使他們繼續處於違法狀態,或掉入更糟糕的工作環境中。美國自由聯盟(ACLU)指出此種政策的社會成本與經濟成本,遠遠大於它真正可以達成的預防犯罪成效,因為這項不但要耗費大量人力及經費的措施,仍會出現資料庫發生錯誤或外洩的情況。

事實上,用指紋來辨識身分並不是百分之百就不會出錯。世界上其實也有一定比例的人口是沒有指紋的,這項措施也將對於這些人帶來權利的侵害。但是,我們一再看到政府對於指紋、DNA等科技辨識系統產生盲目崇拜,而完全沒有思考這種大型集中資料庫所可能衍生的問題。

從美國911事件之後,各國就經常以”反恐”等理由,對於入境之外國人進行許多侵害其隱私權、人格權,甚至侵害人身自由的誇張作為,早已引起許多國際人權團體的批評與抗議,台灣政府卻一再將之視為”國際潮流”,加以跟進。

在台灣批准兩公約之後,政府各級單位正在撰寫、準備出版國家人權報告之際,外交部的這項歧視措施,只凸顯出政府的雙重標準,也使得台灣人權狀況雪上加霜。民間社團也必然會將之納入民間的影子報告當中,以昭告國際社會。

失效的集遊法第廿九條
一月 2nd, 2012 by site admin

刊登於蘋果日報 論壇 2011.12/31

蔡季勳(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委、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

今年11月底,台權會會長林佳範違反《集遊法》案一審地院判決雖獲無罪,且法官在判決書中援引公政公約第21條對於和平集會遊行權利保障之意旨,承認其具有國內法效力。

同時間法務部如火如荼地進行的兩公約國家報告撰寫工作,11月16日政府對於兩公約施行情形檢討,認為包括《集會遊行法》,確實有違反兩公約之處,相關機關,如法務部、警政署都應再更細緻地檢討《集會遊行法》的執行問題。

在兩公約實施法生效滿二週年的世界人權日,總統府發出的新聞稿指出:「國內大部分的法律均已修改或送至立法院,至尚未修改而有所抵觸之法律內容,則依據「後法」優先原則,優先適用兩公約。」這段話正意謂最高行政首長已公開承認,即使本屆立法院來不及在今年人權日的檢討期限內完成所有法令修正,但抵觸兩公約法律已經失去效力,政府部門不可再拿著過時的法令侵害人權。

但全國各級行政體系真了解馬總統所講人權優先的原則嗎?答案很明顯:「沒有!」。以各政黨皆已高度共識的現行集遊法應朝向除罪化為例,精神分裂的行政體系,一方面檢討政府人權政策失當之處,一方面又拿著過時的惡法來威脅人民行使基本權利。在具體個案上,例如部落土地長久遭政府部門侵佔的花蓮阿美族港口部落,12月23日發動到東部海岸風景管理處進行「封冰箱」行動,花蓮縣警察局不但在五分鐘內對現場所有參與者完成三次舉牌解散,第二天更立即對7名族人發出「違反《集會遊行法》」的到案通知書。內政部完全無視馬總統在人權日上的發言,繼續拿著集遊惡法來修理令他們不安的原住民還我土地運動。

前面提到一審已判決無罪的林佳範集遊法案,法務部檢察官居然又在12月下旬對2008年11月因參與立法院外為「集遊惡法」送終活動的「首謀」,死纏爛打地再提出上訴。政府部門種種反其道的作為,令人不禁要問,到底馬總統的談話,只是應付人權日的場面話,還是行政部門根本沒把馬總統的話聽進去所以繼續故我地「違法」行政?

民主國家元首在世界人權日這種重要場合的發言,就是以超越黨派、横跨府會的高度,定調該國的人權走向。因此馬總統的亡羊補勞之計,應立即責成專案小組,限時要求行政部門必須向各級政府、法院通告抵觸兩公約的法律清單,要求公務員不可再以引用前法傷害人民基本權利,相關案件的審理也應暫時停止留待修法完成。現行集遊法第廿九條就是其中最易遭行政當局浮濫使用的失效法令,目前仍遭「集遊法」偵察、移送、起訴、審理的案件,行政院就應通令全國警察局、地檢署,不得再以該條文防礙人民和平集會權利。馬政府連這一點都不願去作,那麼批淮兩公約從頭到尾就是馬總統四年任內最大的人權騙局!

2012大選人權問卷調查結果
十二月 28th, 2011 by tahr

台灣大選人權陣線成立於2011年,共計14個公民團體參與,並對2012所有立委及總統參選人提出了25題人權問題。在以下的版面中,我們整理出各社團所提問的問題與選項,及候選人回覆的選項比例分布,以檢視公職民意參選人對人權議題的政策立場。除圖表呈現答案選項比例外,我們也列出各議題中「較具人權素養」之候選人名單,供讀者參考。

政客偷走友善公共空間 人人都是下一個流浪者
十二月 26th, 2011 by tahr

刊登於蘋果日報 論壇 2011.12/26

政客偷走友善公共空間 人人都是下一個流浪者
文 / 施逸翔(台灣人權促進會 人權政策部主任)

低溫的平安夜把過節的人們趕進餐廳與Party,耶誕氛圍讓勞動市民有個喘息的空檔。但今年最寒冷的不是溫度,而是政客歧視遊民的態度。這種追求都市淨化與進步的態度,選在低溫特報來襲的寒夜,以噴冷水手段將社會邊緣人驅趕到不被看見但始終存在的角落。

長期關注遊民議題的「台灣當代漂泊協會」,24日公佈一段「以為潑冷水 就看不到窮人」的影片,揭露北市議員應曉薇要求市府人員陳嘉欽以強力水柱噴灑遊民聚集處,藉以達到驅趕之效,甚至主張「誰把水灑在遊民身上就發給獎金,因為這些遊民真的太糟糕了!」引發各界齊聲撻伐。應曉薇非但不願承認錯誤,更將遊民污名化為潛在的賭徒、酒鬼、罪犯、以及愛滋感染者,並宣稱要催生一部沒有人懂的〈遊民輔導自制條例〉。

她並非唯一敵視遊民的政客,早在今年7月,北市議員潘懷宗也發表過「遊民充斥,由西向東擴散」的言論,同樣污名化被迫生活在社會底層的街友,認為他們「假裝生病進醫院吹冷氣、睡覺,浪費社會資源」。北市議員林瑞圖也在其質詢的發言紀錄中,暴露出其「遊民是治安問題」、「遊民浪費社會資源」的立場。

這些握有權力、挾帶民意的政客,將歧視語言包裝成「文明進步」,在社會間製造分裂,並透過所謂民主決議的程序,對侵犯基本人權的政策蓋上「合法」的糖衣,一但有人看破手腳批評其不正當,政客就會滿口「依法行政」並進一步打壓抹黑危及其政權基礎的異議者。此間的邏輯操作與手法,實與屠殺近六百萬尤太人的納粹無異。

納粹德國二戰時的種族淨化惡行,透過1942年嚴寒中舉行的萬湖會議有了突破性進展,黨政高官聯手通過「猶太人問題最終解決方案」,儘管前線戰事不利,國家機器仍動用所有資源遂行「淨化」政策,高效率將全歐尤太人驅趕至東歐各地集中營,並在看似浴室的空間裡噴灑毒氣,完成效忠首領的使命。德國語言學家克倫佩勒(Victor Klemperer)在其日記中詳載各種納粹醜化尤太人的宣傳政策,納粹曾於1944年創造煤碳小偷(Kohlenklau, or coal thief)的形象,影射社會中有一群人正消耗國家資源,籲大眾揪出元兇。

聯合國人權價值的建立,即反省納粹對尤太人、吉普賽人、同性戀、及異議人士系統性的趕盡殺絕,所帶來的的教訓。欠缺尊重與包容的公共空間,台北永遠無法晉升國際化都市,台灣政客追求單一價值,以美化市容之名驅趕異己,無視人權與多元差異才是城市的活力泉源。究竟是誰偷走城市的公共空間?歧視的政客才是人民公敵,遊民也是國家的公民,不論是被迫還是自願在街頭過流浪的生活,不是他們佔據社會資源與公共空間,而是公民應該學習如何面對人性以及對抗歧視。

流浪不一定浪漫,「當代漂泊」與「遊民行動聯盟」為了讓大家看見遊民的真實生活,以他/她們為主體出版了一本《製造流浪》攝影集,這群流浪者拿起相機,拍出一幅幅一般人看不見的真實台北,這些作品用影像揭穿政客的謊言,並提醒我們,政治社會經濟的不義結構,才是將人一個個推向社會底層的黑手,結構不變,你我都有可能變成下一個流浪者。當社會的公共空間再也容不下異已,今天只是噴水,等到收容的集中營林立,政客的解決方案可能就不只是噴水而已。

延伸閱讀

[短片]以為潑冷水 就看不到窮人 (Stop Hosing The Homeless)/台灣當代漂泊協會

趕遊民 議員:「潑冷水」 爆爭議-民視新聞

[聲明稿]以為扣藍綠帽子,就可以模糊焦點,抹除窮人遭受的屈辱嗎?/ 台灣當代漂泊協會、遊民行動聯盟

[蘋果日報 論壇] 遊民是同胞,不是敵人/ 林萬億

Merry X’mas & Happy New Year!
十二月 23rd, 2011 by tah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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