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側記|南方有人】台灣最接近廢死的一刻?死刑憲法訴訟二三事

台灣最接近廢死的一刻?死刑憲法訴訟二三事 周宇修、林慈偉

 

撰寫 張維媖 / 編輯  楊紫婷 宋亦橙 邱照旻

在新修正的憲法訴訟法下,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可能出現轉機。不同於過去在「大法官釋憲」的體系下,以會議決議方式作成解釋文內容,新的憲法訴訟制度則如一般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作成判決,並增加了讓公民投書表示意見的法庭之友。本次憲法訴訟案,由王信福等37位死刑犯,聲請審理死刑制度是否合憲。在這關鍵性的時刻,台權會南部辦公室特別邀請廢死聯盟法務主任林慈偉,與台權會執委,同時也是本次聲請人的訴訟代理人周宇修律師,來到南辦現場與民眾分享本次訴訟案的爭點,一窺將於4/23憲法訴訟案的門道。

 

林慈偉/臺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法務主任

 

林慈偉從刑罰的目的與理論切入,帶出廢除死刑的理論基礎。傳統上針對犯罪者的「刑罰」應合乎的理論不外:應報與預防兩者。

 

應報理論主張犯罪者應該為其「根據個人判斷做出的行為」負責,林慈偉強調,此處的負責絕非「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之類的「同態復仇」,原因在於「復仇」在實務上無法做到真正的「同態」。任何行為都是鑲嵌在複雜的社會背景、生命脈絡中,因此一個行為主體不可能完全根據自身判斷、自由意志所就做出所有決定,一樁駭人的案件其動機與成因往往超過一個人所能決定,而是在各種社會條件與脈絡的交織下導致,「以命償命」的邏輯在責任歸屬與行為釐清上並不合理。

預防理論看似合乎直覺,但大量實證研究證明,死刑的存在並不能降低犯罪率,殺人案件往往是在極端的心理與社會狀態下發生,行為者已不具備評估前因後果的能力。,而因為死刑一勞永逸的永久剝奪犯罪者生命,因此也毫無矯正與教育之可能。綜合上述,以刑罰的法律原則來看,死刑並不具有合理性。

 

緊接著,林慈偉又比較國際與台灣的現狀,並呈現死刑目前執行的相關數據。在國際上,「全面廢除死刑或實質停止死刑」的國家已經是多數,高達72%;相對地,尚未廢死的則僅存55+1「個」國家,其中這+1正是在國際上不受承認的台灣,台灣仍有執行死刑。在廢除死刑的國家中,多數替代方案是「可假釋」的無期徒刑。台灣現況仍有九部刑法中存在死刑,法官於判決中並未受到約束,並不算實務上廢死;而執行面依舊仰賴法警執行,卻缺乏針對法警的相關訓練與後續心理資源;在數據上,死刑的判決與執行數字都有減少,但趨勢會跟著國內政治風氣改變,缺乏規範,刑案發生率與破獲率也顯示台灣的治安並沒有因為死刑減少而受損。

 

周宇修/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律師

 

接續林慈偉觀點,周宇修分享採取「憲法訴訟」的緣由。周宇修律師提到,憲法訴訟是所有司法救濟程序窮盡後才能使用的途徑,並且不只處理個案,而是回歸憲政邏輯審視法律的內容是否違背憲法保障的基礎,進而達到從源頭進行的改制。周宇修認為,死刑存廢的關鍵內涵是國家法律執行的「邊界」,關乎的是一個理性的國家能不能合理的「殺人」,國家可不可透過宣判「無教化之可能」而否定一個道德主體的人性尊嚴?

 

宇修進一步剖析本次的憲法訴訟案中的各項爭點:首先是死刑這個現存法定刑是否違憲:若宣告法條違憲,等於目前所有死刑刑罰的法律規範一併失效。同時,死刑除了剝奪生命權之外,是否還涉及其他憲法上的基本權利?比如近期判決中的當事人「教化可能性」,但這形同國家質疑該犯罪者是否能作為人被對待的「人性尊嚴」,同樣牴觸基本人權;若違憲而刪除死刑規定,又有哪些替代方案與則配套措施,其中「無假釋制度」的無期徒刑雖屢屢被提及,卻可能導致監所管理成本過高,以及受刑人因毫無希望而反抗,徒增監所秩序不定等副作用。宇修也特別說明,對替代方案的思考本身就昭顯了死刑存在的矛盾,存在替代方案正意味著有相等的措施可以取代死刑,更加鬆動死刑的存在之必要。同時宇修也提醒,對替代方案的追求亦可能耽誤死刑的廢除,陷入「找不到替代方案死刑就無法退場」的困境。

 

其次,若死刑合憲,那適用死刑的要件又該如何訂定?從犯罪類型(是否限定犯罪類型,是否僅在如戰時等特定時期)、犯罪者身分範圍(排除未成年人等、是否適用於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之人),到相關配套,實質上都會縮減死刑使用的範圍。最後,周宇修強調,死刑存廢牽涉到國家治理對「人」的想像:藉由剝奪生命,死刑永久區隔了受刑人與整個社會,意味著著國家可以制度宣判特定個體不具生存、教化的人性尊嚴,將受刑人判定為應被排除的「他者」,而可以任意對待。然而,國家審判時,應該更認真面對當事人,正視其同樣作為「人權主體」的事實,並考量如何在重視人性尊嚴的前提下,作出最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