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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有權作蒐證 公務部門別呼嚨

日前警察機關執行勤務時,民眾以攝影、拍照方式,作為保護自身權利的手段,但竟遭到警方嗆有「新法」規定,民眾如未經警方同意進行「錄影蒐證」,恐觸犯法令,侵害執勤警員的個人隱私。原來掌管全國法令解釋的法務部,竟憑一紙公文指稱根據繫維護執勤員警之個人隱私,如果執法警察不同意,得以制止民眾錄影拍攝。為此台灣人權促進會1月24日號召民眾自備相機、攝影機、手機,到警政署前,集體向執勤警方、公務機關拍照、蒐證,保障人民抵抗公權力不當濫用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