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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免女性的無國籍狀態與間接歧視,締約國責無旁貸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公約)是2012年後已經具有我國內法律效力的公約,其施行法 第3條規定:「適用公約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應參照公約意旨及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對公約之解釋。」目前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已經做成32份的一般性建議(General Recommendations) ,其中最新的第32號一般性建議(CEDAW/C/GC/32 ),於今年的11月5正式公佈,這號解釋是關於女性之難民地位、庇護、國籍和無國籍等議題在性別面向的權威指南,供各締約國在立法、政策、以及其他適當措施方面,必須遵守和落實CEDAW公約的責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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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行使,優於人權?!

「我只有一個簡單的願望,我希望我死的時候,可以有一張死亡證明,來證明我曾經活過。」這是一位來自柬普寨的難民所說的話,他在越南生活長達35年時間,都一直處於「無國籍」狀態。 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要申請我國國籍,必須先提供已放棄母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要取得歸化,有種種要件,如需符合「品行端正」。根據<國籍法>第十九條,即使已經取得我國國籍,五年內,只要不符合規定,我國隨時可以撤銷該人國籍。而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數據,歷年來遭拒絕歸化申請或是被拔除國籍的個案,最大宗的就是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

Court

韓國國民參與審判的枯死,司法院看見了嗎?

2013年10月29日,韓國全州地方法院的一場訴訟,引爆了對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論戰。又石大學教授安度眩(在野陣營候選人文在寅的親信)於2012年總統大選期間,在自己的推特上發表對候選人朴槿惠與其父朴正熙的批判言論,被以散佈不實謠言、毀謗候選人等罪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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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至極的外籍配偶結婚境外面談

由外交部駐外代表處進行的境外面談,從申請面談到進行面談,往往要等上至少2個月,因為「太多假結婚」,外交部要「維護國境安全、防制人口販運……」許多跨國婚姻配偶便要因此忍受無數的不合理對待,甚至歧視──外館某些不良官員甚至脫口說出「誰叫你要娶他們國家的人」等荒謬言論。面談過程中,也完全不明白面談通過標準何在,標準全仰仗面試官的判斷。有的案例中,夫妻倆已經有了寶寶、甚至有了第二個孩子,面談還是無法通過。誇張的是,向駐外單位要求查看面談影音紀錄光碟,也不得其門而入。不禁讓人要懷疑所謂「驗證婚姻真實性」的合理性及必要性在哪裡? 境外面談制度的設立,顯示出不可思議的荒謬性,政府卻以依法行政等理由來搪塞、忽視有結婚需求的國人與他們的配偶,並呼籲這些個案尋求民間團體NGO的協助,簡直就是逃避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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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NGO監督國家人權機構網絡(ANNI)發表公開信,關切台灣政府停滯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一事

根據上述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各人權專家所組成的審查委員會皆強烈敦促台灣政府,應當順應聯合國的「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將成立一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機構列為首要工作目標。因此我們在2013年國際審查結束後,便持續關注貴國人權諮委會的後續行動。 貴國在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不僅讓兩公約有國內落實的依據,其條文也賦予政府必須建立一套人權報告制度的特殊義務。值得注意的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機構,不僅是公約締約國得以有效監控人權、並履行人權義務的關鍵組織。而在台灣的國際審查後續落實方面,國家人權機構也能發揮其他關鍵的功能,運用國際人權公約來積極調整國內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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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保障機制不能等 民間率先提出國家人權委員會草案

正 因為我國當前欠缺一個獨立的、專責人權事務之國家人權機構,且正值台灣陸續批准國際人權公約將國際人權標準內國法化,因此,台灣更需要一個獨立的國家人權 委員會,來作為國內人權事務與國際人權標準之「中介」,且可作為一個資訊綜整與傳遞的人權機構,來作為國內各負責不同人權公約之機關的諮詢單位,以協助各 級政府機關如何具體落實人權公約所規範之內容。藉由主動調查以及接受申訴調查,國家人權委員會將檢視我國政策與法律不符合人權規範之缺失,並提出具體政策 或修法建議。本委員會職權將包括推廣人權理念、推動人權教育、研擬人權政策,並主管各人權公約國家報告之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