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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人權鬥士成為迫遷推手

孫法官整份判決書最精彩的一句話莫過於:「即使國內法允許政府拆房子,也要照國際人權公約規定的程序來做,而不是看它高興,說拆就拆。」但悲哀的是,當前各地方政府的迫遷案,尤其是那些打著「居住正義」口號上台的民進黨執政地方政府,就讓人以為他們是看它高興,說拆就拆。而人民除了繼續抗爭,已沒有任何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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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大法官人事提名審查機制,此其時也

 蔡總統此次就司法院人事案的提名「懸崖勒馬」,固然值得肯定,但公民社會更希望的,毋寧是總統將其承擔責任的口惠化為行動。一方面,總統應清楚向人民交代其司法人事的佈局及擇材標準,讓人民得以評估其適任性,並有機會持續監督大法官的表現;總統並應促請所有被提名人充分說明其憲法意識及人權履歷,切莫存著蒙混過關的心態。另一方面,總統更應在提名大法官人選後,預留相當期間,讓公民社會及立法院能夠充分審議、實質審查。建立起憲法機關人事提名及同意權行使的機制,才是回應憲法意旨及人民殷殷期盼的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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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保障」法保障了誰?

(顏思妤 / 台灣人權促進會辦公室主任)長期塵封的《集會遊行法》終於可望修法,卻在新國會爭議不斷,立法院第一會期院會最後一天(7/15),台權會與集遊惡法修法聯盟多個團體在立法院青島東路前訴求廢除禁制區、廢除強制排除,並正視刑法妨害公務遭濫用於陳抗案件的窘況。然而,往前回溯最初提案階段,林淑芬委員的廢止案、鄭麗君委員全盤採納民間版,卻都不是目前執政黨立委提出的修法版本,其中最關鍵的兩項條文——第5條的安全距離與第17條強制排除,在全面執政最可望修法的契機中,完全被保留下來,引發民間批評假修法的聲浪。然而,究竟爭議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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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醫保外」才能挽救更多監所受刑人的性命與健康

近日桃園地院104年國字第19號國家賠償案,承審的孫健智法官就以擲地有聲的判決文,依據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兩公約及政府也應受到拘束的「受刑人處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狠狠地指正矯正署與台北監獄「罔顧人命,凌駕醫療專家之忠告,基於社會安全及再犯之風險」,多次駁回詹姓受刑人的保外就醫申請,導致僅是輕罪詹姓受刑人因而錯失關鍵的適當醫療,在很短的時間內病情惡化而死亡。地院判決矯正署與台北監獄敗訴,應賠償家屬相關的損害。但矯正機關只能拿人民稅收賠償了事嗎?說好的監所改革具體行動在哪裡?人人有不受歧視享受就醫的權利,這是衛生福利部的職責所在,但跳脫此國賠案範圍,衛福部在現行「保外就醫」的制度上,完全沒有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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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知道調通聯紀錄的霸道北市府

北市府這次對外界質疑調取通聯紀錄適法與否的回答,非但不細緻,而是根本就是霸道。「首長同意」、「首長權責」這種回應,對「法治國家」而言,只是行政機關單方面的宣示,與法律完全搆不上邊;它不僅無助化解外界的質疑,也不能解決公務員與行政機關間的不信任感。這種與外界和內部溝通的方式,對一個強調開放透明的政府來說,毋寧是最大的諷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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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團法問題,只在於「許可制」?

新任內政部長表示人民團體法未來可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然而人團法的問題,真的只在於「許可制」嗎?

台灣作為一個公民社會發展算是非常活躍及多元的亞洲國家,與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相關的法規,卻仍然停留在戒嚴時期的「管制」文字,如「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曾因內政部認為「都市更新不會有受害者」,所以禁止該團體以這樣的名稱作登記。此法並未能夠鼓勵公民社會發展、公開透明並協助其獲得資源,這樣的法規條文還能繼續存在,也算是一大奇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