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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X上報:世界人權日專文系列之六】認真對待公約

儘管各公約裡有若干規定,不待立法就能直接適用,卻也仍有許多規定,必須經由國會制定國內法,才能落實。事實上,即使是具有直接效力的公約條款,法院的角色,多半也只是消極保障人權、免受侵害,人權的積極實現,仍有賴行政、立法兩權的努力。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不只是司法的責任,而是整個國家機器的義務,同時掌握行政、立法兩權的執政黨,對於履行公約的責任,若仍是逃避,既可恥,又無用,哪個比較糟糕,好像一點都不重要。

(圖為艾莉諾●羅斯福手持西班牙語的世界人權宣言,圖片來源: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uman_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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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X上報:世界人權日專文系列之五】確立人權價值,深植於政府組織

蔡政府上任以來,還沒有發表關於人權的政策規劃,甚至在蔡總統的就職演說中,也未出現「人權」兩字。要說蔡政府不關心人權,倒也言過其實,因為司法改革、年金改革、長照2.0、向原住民族道歉、轉型正義等等工作,都與人權密切相關。由此可見,「人權」一詞所指涉的範疇,在台灣並沒有清楚的界定,一般人對人權的聯想,恐怕不是人性的基本價值,反而是社會的爭議。弔詭的是,亞洲國家工作伙伴常稱許我們的人權處境,尤其是民主政治、言論自由、宗教自由、性別平等各方面的進展,在亞洲獨樹一格。此次同性婚姻民法修正案,更是亞洲同運人士關注的重點。台灣若能有所突破,將是亞洲地區一盞明燈,為廣泛被壓迫的性別少數燃起希望。數十年來,公民社會的組織與論述能量逐漸累積,相較之下,政府保守而遲緩,使得許多人權問題懸而未決。本文將嘗試分析現況,並提供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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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X上報:世界人權日專文系列之四】說好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呢?

在眾多人權政策與承諾中,成立一個專責人權事務、符合「巴黎原則」(The Paris Principles)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蔡英文總統及其全面執政的新政府,沒有藉口也不應推遲的人權事務。此事從民進黨第一次執政前,公民社會在1999年就開始倡議的人權機制,後來陳水扁總統在2000年520就職演說中的「人權立國」,就明確宣示「實現聯合國長期推動之人權主張,宣示設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喊到現在已經過了17年,萬事皆已具足,只欠一道東風,那就是蔡英文政府不能在520上任後對此政治承諾一片沉默,必須對社會各界展現明確的意志,願意啟動這個重要的、保護及促進人權的基礎建設。國家人權保障機制的動土儀式,不能再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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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權不是異議者謙卑祈求的儀式

總而言之,集遊法的修正迄今還只是在原地踏步的階段。畢竟,行使集會遊行的權利,就是一種對當權者的最直接挑戰,而導致無論誰取得政權,對於集遊法的修正便開始顯得意興闌珊。也因此,我們往往看到政治人物於在野時厲聲表示應該要更保障人民的集會權利,但當在朝後卻又噤若寒蟬,著實令人心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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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X上報:世界人權日專文系列之一】新政府殘缺的居住正義(林彥彤)

居住權是什麼?數十年來積弊甚深的土地開發制度下,這三個字似乎給人陳義過高的感覺。但其實居住權,作為基本人權,保障的是尋常不過的概念,就是「安居」樂業。在我們走訪的社區裡,這是每個受迫遷者都會冒出的疑問:我好好地住在這裡,政府(或建商)為什麼要把我趕走?政府可以把我趕走嗎?這樣的做法是合理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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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是不是人權?

長期以來,反同志人士主張同志或性少數權益不是人權,他們經常舉例一些國際條約、法庭、組織如何處理同志相關議題,接著下結論說同志權益不是普世人權。然而,他們對於人權的概念和反對「同志人權」的證據在詮釋上往往非常可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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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說明了死刑「不可回復性」的風險

西方文明用以象徵公平正義的女神Justitia,蒙著眼一手持劍、一手持秤,代表客觀、公正、不徇私地行使制裁犯罪的國家武力。然而,台灣目前死刑案件的審理與量刑現況,恐怕比較類似國家不分青紅皂白、蒙著眼一劍刺死罪行輕重不明的被告;而即使在法治文化發展遠遠超越台灣的歐洲國家,也承認由平凡人操作的法院,無法在每個案件中作到準確無誤的判斷,或避免對有罪被告作成錯誤的量處死刑結果,可見蒙眼女神在死刑案件中只是難以企及的夢想,惟有廢除死刑制度,才能徹底解決國家誤殺、濫殺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