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權會X上報:世界人權日專文系列之六】認真對待公約
儘管各公約裡有若干規定,不待立法就能直接適用,卻也仍有許多規定,必須經由國會制定國內法,才能落實。事實上,即使是具有直接效力的公約條款,法院的角色,多半也只是消極保障人權、免受侵害,人權的積極實現,仍有賴行政、立法兩權的努力。兩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不只是司法的責任,而是整個國家機器的義務,同時掌握行政、立法兩權的執政黨,對於履行公約的責任,若仍是逃避,既可恥,又無用,哪個比較糟糕,好像一點都不重要。
(圖為艾莉諾●羅斯福手持西班牙語的世界人權宣言,圖片來源: https://en.wikipedia.org/wiki/Human_right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