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台權會目前畢竟是一個資源有限的組織,我們無法在人權保護上面面俱到。而在台灣,也還有眾多的NGO,努力經營許多其他議題。因此列在這部分的議題,即是那些台權會平常多半雖都是從旁聲援協助的角色,但若友團需要聲援,我們也會挺身而出的議題。

本文為刊登於2013年6月13日自由時報之投書,作者賴中強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守護民主平台理事)

據6月6日大法官會議網站公告,司法院已將本件集遊法釋憲案排入審理議程,但區區排入審查已等了一千多天,人民還需等候多久,才能得到真正的集會自由呢?台灣人權促進會於6月13憲法法庭針對《藥劑師法》釋憲案言辭辯論開庭日,在司法院外發起要求大法官正視集遊法釋憲案,加快審理腳步,特邀請集遊惡法受害者與人權律師分享實務經歷,促請大法官勿忘捍衛憲法、保障人權的職責。

本文為刊登在2013年6月4日蘋果日報之投書,作者賴中強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民主平台理事

主編的話 翻牆越獄,我看見 陳惠敏、羅士翔(台灣監所改革聯盟) 對監所灌注眼光心神精力,並不是…

相對於人權憲章這個雲朵,「人權早收清單」是自由人的泥土。我們務實地提出簽訂人權憲章前,在台灣、中國以及雙方之間,應先完成至少十五項基礎人權保障工作。兩會互設辦事處,應賦予雙方代表探視權,要讓在對岸受拘捕、監禁的人民,在中國受押的台商、台勞,不再孤立無援;

自3月底至4月中旬,中國大陸已有十位公民因為要求官員公開財產而先後遭到刑事拘留,對此現象,我們深感憂慮,要求北京當局立即無條件釋放十位公民,並保障公民言論表達基本權利。

上周五司法院大法官終於在釋字第七○九號解釋中,宣告部分《都更條例》違憲。相較於其他新興民主國家,台灣算是較晚面對強制拆遷所引發的財產權及居住權爭議。而我國憲法法院在處理此一紛爭時,同樣訴諸行政正義的程序面向,但更怯於涉入權利衝突時的價值論證。此一解釋並未真正解決都更牽涉的問題,且其揭櫫的「行政正當程序」原則,反而意外地強化了我國《行政程序法》最脆弱的一環。「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實為本號解釋的最佳寫照。



10位國際人權專家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有關生命權的部份,在結論性意見第56點與57點強烈建議中華民國(台灣)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的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且明確指出:「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