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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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權會目前畢竟是一個資源有限的組織,我們無法在人權保護上面面俱到。而在台灣,也還有眾多的NGO,努力經營許多其他議題。因此列在這部分的議題,即是那些台權會平常多半雖都是從旁聲援協助的角色,但若友團需要聲援,我們也會挺身而出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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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劇下的分類難題

我們該怎麼看待悲劇?這似乎不是一件那麼容易回答的事情。但如果可以,也許大家必須收斂起一些情緒,收斂起也許怎樣怎樣做問題就解決了的直觀。精神醫學會在去年捷運事件發生後所發表的呼籲,篇名標題為「每個悲劇後面,都有著求援的聲音」,真是個再適切不過的提醒。當我們能夠如此看待,而不單只有將人給分類、對立,同時將問題轉向更寬更長的故事軸線來理解,也許我們會有更大的對話空間,同時找出更多解決問題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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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公民社會呼籲立即釋放越南政治良心犯TRAN HUYNH DUY THUC先生

2015年5月24日的今天,是Thuc入獄後的第六年。直到現在,Thuc仍然在監失去自由,而其他三位共同被告,皆早已獲得釋放。因此,我們要呼籲越南政府務必遵守國際和國內的義務,確保Thuc先生可以立即獲得釋放。唯有有關當局採取必要措施撤銷其定罪,Thuc先生才有可能獲得遲來的正義。國際社群和各人權組織,將密切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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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而不審的新提審法 真戲假作的準大法官?

本文刊登於風傳媒2015.05.14觀點投書

回頭檢視當年提審法的修正過程,司法院在102年10月31日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時,在第8條的立法理由第3點中,就已宣示法院處理提審事件時,只需審查逮捕、拘禁程序的合法性,毋庸及於被逮捕、拘禁的實體原因及必要性,可見司法院在將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初,就已定調基層法院的審查範圍。而當時主責提審法修正草案定稿之人,正是時任刑事廳廳長的林俊益法官(林法官在102年12月間調離廳長職務)。我們因此赫然發現,林俊益法官當時對外宣稱新法讓「人權保障大躍進」、「提審保障更周延」,堆砌新法優點的美好話語猶在耳際,關起門來卻瞞著民眾積極限縮法院審查範圍,讓提審法新制的審查程序只剩極其瑣碎的公文核對,如何能叫作「大躍進」或「更周延」?林俊益法官口口聲聲宣稱「被逮捕的大陸配偶只要說『我要見官』,人權將馬上獲得保障」,實際上大多數都直接被法院送回外國人收容所繼續收容,等於遞交了提審聲請,法院反而翻臉回甩一巴掌,說你就是活該被拘禁,如何能奢言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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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人權捍衛者「Boeung Kak Lake Seven」(翻譯)

譯者:郎于清 / 台權會志工
校對:顏思妤

(圖片、原文取自http://asianhrds.forum-asia.org/?p=18897)

「Boeung Kak Lake Seven」是指七位為土地權奮戰的女性運動者。2007年,位於柬埔寨首都金邊的Boeung Kak湖和周圍地區,被執政黨議員私人經營的企業──Shukaku 股份有限公司收購後,Boeung Kak湖的開發儼然成為爭議不斷的議題。約有3500個家庭遭強行驅逐,且由於以沙填湖的作法,導致社區居民面臨嚴重的水患,更暴露在極高的健康風險之中,家園與事業備受衝擊。許多年來,這七位女姓運動者活耀於Boeung Kak Lake社區,在倡議的過程中,時常面臨執法人員的騷擾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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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的無限悲歌?

本文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已經在收容所被關了12個月,我何時才可以回家?」「我媽生病了,我很想趕快回去」「我又收到延長收容處分,還要繼續延長2個月。我可以不要繼續被關在這裡嗎?」電話那頭傳來被收容人焦慮的聲音,付費電話的計時聲音不斷響著,背景聲音則是收容所裡面吵雜的人聲。這是近日來台權會常常接到的投訴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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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惡性關廠的永豐餘集團何以有恃無恐?

Hydis的前東家中國京東方(BOE)在2006年宣佈BOE-Hydis倒閉、拿了技術就落跑的行徑,引發韓國社會對於外資跨國剝削的憤怒,輿論沸騰催生了《防止產業技術外流及產業技術保護法》(以下簡稱《防止產業技術外流法》),希望能遏止企業合併與收購(M&A)後,打著技術交流的名義,實則竊取子公司的尖端技術。有趣的是,當年制訂《防止產業技術外流法》的重要推手,即是現任的韓國總統朴槿惠,朴在國會議員時期,分別於2007年5月、2009年6月與2011年2月提出三次的修正草案。2007年,Hydis工會以該法控告資方;隔年3月,法院判處崔姓前總經理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技術開發中心負責人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然而,中國京東方早已習得所有Hydis的技術,於母國自行生產LCD各項產品。 雖然後續的司法程序為時已晚,但《防止產業技術外流法》確實發揮了一點作用。如今,面對永豐餘集團的二度傷害,Hydis工會卻無法再以該法對抗資方,原因在於2011年6月底國會通過的修正案,限縮了該法保護的技術類型與範圍,能夠受到國家保護的對象,僅限於政府資金投入研發的技術,沒有公部門支援的企業,自行研發的技術被排除於該法的適用範圍之外。又,韓國Hydis在京畿道利川的生產線,僅3.5代線的營運規模,亦不符合「7代線以上才適用該法」的奇怪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