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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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一條,政府資訊公開制度目的是為了「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本法。」 也就是說,為了發展健全的民主制度,使資訊保持透明流通、以便人民監督是重要的,而為了達成這個目標,人民可以針對政府使用的制度便是政府資訊公開。
然而即便有這樣的法律,目前的台灣仍然經常發生發生人民在尋求政府資訊公開時,被以「隱私」或「準備作業」、「機密」等各種理由駁回申請,以台權會曾經進行的政府資訊公開訴訟──課綱案為例,為了瞭解通稱98課綱中國文、社會相關科目決策過程,台權會向教育部申請課審會會議記錄、工作報告等,都被上列的理由否決過,從2015年進行行政訴訟到2017年,才透過勝訴或部分勝訴的判決結果,迫使教育部公開資訊,卻仍然只是透過個案式的申請解決,目前台灣仍然缺乏政府整體的資訊公開運作方式。

針對國家發展委員會日前成立個人資料評議中心,本會已於11月3日送出申請資訊公開公文。


文/何明諠(台灣人權促進會專員) 這是一個長達九個月(2016.12 – 2017.08)的公文往返,最後卻換得一紙…

行政訴訟結束後,本會在此公開於訴訟過程中所得到的兩部分政府資料,期望社會大眾一起檢視。公開之資料包含兩部分:(1)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中,經北高行判決應部分公開之資訊:「普通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課程綱要檢視工作報告」;(2)105年度訴更一字42號中,台權會請求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審議會」相關會議資料。

依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的「部分勝訴」判決,台灣人權促進會於11月7日前往國教院閱覽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於4月20日作成103年度訴字第1628號判決,就台權會對國教院所提起之課綱微調決策資訊公開之訴訟,作出國教院應作成行政處分,公開課程課務發展工作圈針對課綱有無微調必要所為檢討報告之「部分勝訴」判決。法院使人民得以進一步藉此窺見課綱微調決策始末之用心固然值得肯定,然而此項判決仍肯認於前開檢討報告公開時,被告仍得進行匿名處理,並駁回台權會關於歷次課審會議、公聽會之完整會議紀錄及錄音檔案等資訊應予公開之請求,使人民之政府資訊公開請求權終究有所打折,令人遺憾。

2015年踏報秋季號出版囉,這次的主題是資訊公開與民眾參與,歡迎有興趣了解或測試政府資訊公開程度的朋友踴躍點閱下載。

針對反課綱學生們的訴求,目前只有民進黨回應以「執政後絕對會撤銷課綱」。除了希望該黨能兌現承諾外,希望蔡主席可以進一步回答:撤銷課綱後,該如何產生新課綱?回答這個問題前,希望蔡主席能先好好想想:課綱與教科書審定制度間,該保持著何等關係?更希望蔡主席可以看到,課綱議題背後所潛藏的立法權與行政權間在教育決策上的權力分配問題。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副會長邱文聰則批評,在民主國家,理當是以公開政府資訊,並且保護個人隱私為原則。然而在台灣,卻時常是反其道而行。政府機關為了公務之便,時常過度探究人民的隱私,導致了對隱私權的侵害。此外,邱文聰也指出,欠缺完整的法制體系,是我國時常陷入侵害言論自由及隱私權的境地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