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台權會從成立開始就關注集遊權、結社權這些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儘管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第22條規定自由結社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也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不過在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舊稱「國安三法」為首的法律制度限制,以及對「集遊、結社=破壞公共秩序」的普遍負面標籤下,台灣民主化以來雖然看似公民活動蓬勃發展,然而法律制度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使集遊在台灣依然是存在風險,並且不能確保已獲得的權利能夠獲得實質保障。而結社權也在人民團體法瑣碎而無實益的規定下,徒增人民結社活動的負擔。

Huang se xiao ya

【發言稿】和平黃色小鴨,拒絕政府打壓| 聲援泰國社運記者會

目前泰國當局對和平示威者的鎮壓,超過1000名青年和兒童因和平示威而面臨漫長刑期。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台灣推動泰國民主聯盟參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於2021年12月15日至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召開的「和平黃色小鴨,拒絕政府打壓」記者會,遞交聲援泰國和平示威者連署書。 連署書係呼籲泰國政府釋放帕努莎雅蓉・西提集拉瓦達那恭(Panusaya Rung Sithijirawattanakul)及其他和平示威者,並尊重泰國公民的言論自由及集會遊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