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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勝訴後,區段徵收應該要改變了 

桃園航空城區段徵收爭議延宕多年,居民除了持續抗議,也陸續透過行政訴訟挑戰土地徵收的合法性。2021年,十位居民提起的行政訴訟中,最終九人獲得勝訴。法院的判決再次指出一個土地徵收制度最基本、卻經常在開發案中被模糊的問題:開發計畫具有公益性,是否就代表計畫範圍內的土地都有被徵收的必要?

答案顯然不是如此。

土地徵收是國家以公權力強制取得人民財產的手段,即使都市計畫或重大建設具有公益目的,政府仍必須進一步證明個別土地與開發公益之間的關聯,以及將土地納入徵收範圍的必要性,並檢視是否存在對人民權利侵害更小的替代方案。

《天下雜誌》七月下旬以〈桃園航空城訴訟9勝1敗 機場老員工告贏政府,替台灣土地徵收劃下什麼紅線?〉專文報導這系列判決。受訪的熊依翎律師指出:「國家為了建設要剝奪人民土地,建設內容必須具備重大的公益性質;同時,政府理應先嘗試協議價購、設定地上權等對人民傷害較小的方案,窮盡一切手段都不行後,才能動用徵收。」

對台權會來說,判決的重要性,不只在桃園航空城。

航空城之後,北部仍有多起影響範圍達數百公頃的大型區段徵收案持續推進,包括台北社子島、桃園捷運綠線G12、G13a車站周邊土地開發,以及新竹璞玉計畫等。

這些開發案的目的、進度與爭議各不相同,在地居民卻持續面對與航空城反徵收居民相似的困境:政府一口氣劃定數百公頃土地進行區段徵收,卻未能具體說明,這麼大的範圍內,#每一塊被劃入的土地_究竟與所宣稱的公共利益有什麼關聯_又為何非徵收不可。

法院判決航空城原告勝訴的理由,也再次揭示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的責任:土地徵收的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必須受到實質審查。尤其應該具體討論「擬徵收土地劃入區段徵收範圍,與徵收案所欲維護公益性的關聯性、必要性」,絕非依都市計畫,土地徵收就跟著暢行無阻。

區段徵收是強制徵收,不是合作開發

相較於一般徵收,區段徵收因為地主有機會領回抵價地,政府經常宣稱這是一種對地主較友善的徵收方式,甚至將其形容為類似「合作開發」。但區段徵收的本質仍然是強制徵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選擇「不參與區段徵收」,也無法單純選擇保留原來的土地與家園。既然不存在拒絕參與的權利,就與建立在「合意」基礎上的合作開發相去甚遠。

區段徵收之後,誰有能力留下來?

即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可以申領抵價地,也不代表每個人都有同等機會在開發後留下。

在實際配地過程中,「區段徵收後評定地價」、各街廓「最小分配面積」,以及第一、最後一宗土地的最小分配面積等規則,都會直接影響誰有能力取得土地。持有較高權利價值的大地主,更有機會取得完整、區位較佳的土地;相對而言,小產權者可能因權利價值不足而無法配回土地,沒有土地產權的居住者更直接被排除在土地分配之外。

更現實的是,當市場得知特定地區可能採區段徵收開發,投資者往往早在都市計畫與土地徵收審議完成以前,就進場收購、整合土地。

從我們長期參與土地徵收案件的現場經驗來看,#一套宣稱讓原地主「共同參與開發」的制度_實務上必然加劇土地再集中:有能力提前取得大量土地的人,在開發後取得更多選擇;#小產權者與無產權居住者,卻更難留在原來生活的地方,甚至#面臨被迫離開家園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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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居民用了多年的抗議與訴訟,證明:就算開發案具有公益性,也不代表範圍內所有土地都應該被強制徵收。因此,當又一個區段徵收案來到內政部,審議者真正需要問的,不只是這是不是一項具有公益性的開發計畫,更要逐一檢視:這些土地真的都非徵收不可嗎?是否還有侵害人民權利更小的替代方案?

航空城判決劃下的這條界線,應該是下一個區段徵收案審議的起點。
政府不該再讓在地居民與自救會,耗費十幾年的光陰抗議、訴訟,只為了守住自己的土地與家園。


(改寫自台權會社群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