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座側記】2023/03/31 南方有人系列—社會安全網如何撐起?談精神衛生法修法與社會支持

文/志工蔣聖謙、廖芷誼、歐佳霖

《精神衛生法》在2022年12月14日修法之後產生何種影響?是否能夠具體協助病患及家屬?是否可以改善醫療體系以外的社會支持?本次講座邀請林奕萱醫師,以第一現場的角度談醫療程序之改變,後續再由陳威延律師,講解刑事犯罪之預防措施。

【林奕萱醫師】

一、為什麼要修《精神衛生法》

首先奕萱醫師提到修法主因,是因為法條過時,這幾年因為疫情影響,超商傷人等刑事案件層出不窮,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處置方式討論聲量大漲,社會安全網哪裡出問題?是強制住院條件太嚴格了嗎?又要去哪裡找這些需要接受治療的人呢?因而促成此次修法。

二、《精神衛生法》修了什麼

新《精神衛生法》分為五個修法重點,預計修法後兩年施行上路,各部會機關正在討論後續如何落實修法目標:

(一)、促進心理健康。奕萱醫師評論這是:「簡短一句話,龐大的工程。」

(二)、由心理健康司實行廣建社區心理衛生中心。但是要做什麼,到什麼程度?奕萱醫師提到,司法精神醫學會理事長楊添圍院長曾為此提出隱憂,因為心理衛生中心的工作人員大多年資尚淺,新法的實踐是要把菜鳥推到前線,去擔任狙擊手,尋找散落在社區的需要幫助者。

(三)、在不損壞病人權益下保證其就醫權。新《精神衛生法》法條對於強制住院規範有大幅度調整,強制住院的審查流程時間拖得更久,另外新法也規定病人出院後,須明訂後續計畫,並上報主管機關。雖說是要增進人權,減少對於人身自由的侵害,卻引發將導致延長住院時間的爭論。

(四)、增進社區支持。奕萱醫師提到,此部分法條還不確定如何實行,目前措施包含電話關心病人;成立日間病房,給予人際連結、工作訓練;在民宅內建立社區復健中心,未來預計成立100間社區心理衛生中心。

(五)、減少汙名。新《精神衛生法》將酒癮、藥癮更名為「物質使用障礙症」,將怪異思想奇特行為的描述,更名為「與現實脫節」,新法也規範媒體不能強調犯人之精神疾病。新法目前遇到最大的問題為沒經費及沒人力,未來還仰賴大眾持續關注,才可以讓更多資源投入到此議題中。

三、精神障礙者犯案比例

奕萱醫師提到,正常人的定義模糊,不希望用正不正常來鑑定精神障礙者。2015年以來的嚴重刑事案件,精神障礙者只佔非常少數,加拿大研究表明自1987年至2012年的重大案件,精神障礙者只占3%左右,正常人還比較恐怖。這3%中82.5%患者有妄想症狀(psychosis),妄想並非思覺失調症專利,焦慮症、恐懼症及抑鬱症等皆可能出現類似症狀,其餘案件則有腦傷、失智症、智力低下、情緒問題等問題。

最後,奕萱醫師提到目前「反社會人格」並不在精神科診斷中,需要仰賴司法鑑定,並提供案件當事人跨部門的醫療協助。

【陳威延律師】

一、刑事司法裡的精神障礙者

威延律師提到法律扶助基金會的任務,是協助弱勢族群進行辯護。他首先分享一則台南2020年的傷害罪案件。當事人某日下午騎乘機車購物,因思覺失調症影響精神狀況停在馬路中央。某民眾按喇叭並下車理論。當事人因思覺失調症導致幻聽與妄想,後持水果刀追砍該民眾,造成多處刀傷。

該案在一審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理由是當事人「攜帶兇器四處遊走,對社會治安造成嚴重危害」。然而法院卻沒考慮到民眾也不斷辱罵三字經,造成衝突加劇,不能將整起案件歸諸於當事人責任,二審才改判為四個月有期徒刑,並在執行完畢後受監護處分一年。

二、《精神衛生法》修正哪些重點?

像這樣的案例,要如何預防犯罪發生?又強制治療完畢後,社會還能夠如何協助精神疾患?

威延律師提及新《精神衛生法》,是以「治療」、「復健」、「支持」三方向為出發點。新法第五章最為重要,將全盤修正強制治療程序。

修法前,強制住院治療,是交由審查會負責審查,其代表由七人組成,包含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病人團體代表、律師。在修法後,強制住院治療的審查權,將轉交由「法官保留」,審查會僅是協助資料整理,其組成包含法官與兩名參審員(專科醫師、病人團體代表)進行審查。

修正後的強制住院治療流程,分成幾個步驟,嚴重病人若符合強制住院治療要件,可以送往「全日住院治療」,倘若病患拒絕,主管機關可發動「緊急安置」,交由專科醫師強制鑑定,若鑑定後有強制住院治療的必要,就要交給法官來進行審查。緊急安置期自修法前的5日改為7日,而強制鑑定的完成期限,則從修法前緊急安置之次日起2日內放寬為3日內。強制住院總計60日,以延長一次為限,如果要再進行強制住院,必須將上述流程重新來過。

三、修法背後的意義

威延律師提到,這次修法有三處意義可以參考。

首先是「人權保障」議題,修法參考釋字708號與710號解釋,強調人身自由應符合「法官保留原則」,並呼應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保障平等適用人身自由保障與司法保護權利。

其次,是思考邏輯的本質不同,過往審查會主要以醫師為主,會以病患未來發展的角度,思考應否強制住院。修法改交由法院審查時,會轉向以「構成要件」來思考,關心面向不同。

最後,修法後法官將第一線接觸精神疾患者,威延律師認為,這可以讓司法人員親身接觸事證與個案,保留相關資料,並提供瞭解個案的機會。

【現場提問】

一、法官具備精神疾病的基本知識嗎?

威延律師:法官會以醫療機構鑑定作為背書,若出現不同的結果,將依照法官個人經驗進行判斷。至於強制住院的決定,前提是由兩個專科醫師才可以啟動案件,依照構成要件判斷是否有自傷或傷人之虞,醫師與社福機構也會有兩個參審員協助法官作判斷。

二、疾病的因素個人與家庭是否有些相關?就醫者是否具有病識感?

奕萱醫師:安大略調查表上,顯示心智障礙而殺害了哪些人,有家人、認識的人,或是親密伴侶,最後才是陌生人。目前廣義上的精神疾病多與家庭有相關,包括家族遺傳基因、成長經驗與受到對待的方式。關於病識感,我都會問來到診間的病人,今天是什麼原因來的?有時候會遇到一些像是媽祖或關公叫我來的,這樣也算是有病識感。病識感有分幾個等級,最低等級就是他認為自己很好,最高等級則是知道自己發生什麼事、知道找誰。

三、社會安全網是否未將精神疾病患者當作正常人看待?兩位對自殺與殺人的立場是什麼?如何進行行為判斷?

奕萱醫師:目測現場大家都在精神疾病的好發年齡,大家應該要從促進心理健康開始思考,而非單純只是討論誰是否生病。像covid-19有些人會看醫師拿藥吃,有些人躺幾天就好了,以醫學角度來說妄想與自殺念頭都是症狀,每個人影響程度不同,重點不是正常或不正常。嚴重病人也不是都要住院,路上可能遇見奇特思想或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的人,即使沒有住院,也不會造成其他人影響,大眾應該要尊重社會多元性,住院與否,取決於對自身與他人之困擾。

我完全不認同殺人,我們不能主動影響他人權益。自殺比例有70%與精神疾病有關,身為精神科醫師一定會經歷病人自殺,當感受到對方向我告別時,一定要表現出我們還有見面與治療的機會,能盡力改善現在的狀態。

威延律師:刑法271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275條,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協助自殺則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原則上每個人的法律權益不能剝奪。

四、決定結束生命,必定深思熟慮的,不懂為何協助自殺是不應該的?真正的心理健康,應該是協助選擇結束生命的人,能用簡單的方式安樂死或自殺?

奕萱醫師:大多數可以執行安樂死的地方,多半是以身體疾病為由,心理疾病很難獲得此措施。醫師是否可以協助自殺?台灣目前沒有相關訓練或知識,且與現存社會倫理不符。再來,不是每個自殺都是深思熟慮,多半是基於衝動,我協助過的個案有好幾位自殺未遂,請對方回憶當時的情況與現在的感受,許多個案表示很慶幸自己活下來。沒有人可以證實自殺後是否前往美好的地方。

五、自閉症也是身心障礙一種,早療協助有所謂「行為改變技術」,試圖削弱問題行為,但假設當事人就是想斜著看人,這是不是人身自由的侵犯?

奕萱醫師:個案可以選擇是否採取ABA模式,沒有強制性,像是我也可以決定要不要看你的眼睛,我不是很贊成連結到人身自由的說法。

【線上提問】

一、反社會人格未在精神疾病定義,若發生犯罪事件,是否產生無法處理的困境?

奕萱醫師:反社會人格往往合併其他精神疾病,數據顯示犯下謀殺事件絕大多數不是病人,醫療可以處理的不多,其他90%誰要處理?若純粹反社會人格,是否交由警政處理?應能以跨單位的方式進行。四月底精神醫學將有演講,會討論反社會人格是否可以治療,瞭解後再向大家報告。

二、社區支持的體系建構與修法,對於醫療端有何改變?

奕萱醫師:心理健康越來越受到重視,包括各種書籍、podcast和網路討論比例都變高,反而擔心個案自己買診斷手冊診斷自己。但還是有些無可撼動的事情,舉如有陌生人看到精神疾病手冊就有意見。我建議別妄下結論或輕易評斷他人,某種程度就是在促進社會身心健康,多思考其他的可能性與理解他人。至於未來國家將投入多少資源,滿期待新的心健司發展,大家可以持續關注。

三、新法定義物質使用障礙的範圍擴大,是否導致精神疾病的定義直接連帶被擴大,導致後續強制行住院措施的增加?

奕萱醫師:物質使用障礙症已經改了十年,台灣使用美國精神診斷與統計手冊,系統在2013年第五版裡有很大的修正,將過去稱為物質濫用或依賴全面換成物質使用障礙症,反而是國內很久沒修法。美國是吃醫療保險的地方,沒有診斷就沒有保險給付,那些在藥物使用或喝酒有困擾的人,拿不到診斷就無法獲得醫療服務,所以當時擴大用意是希望病患獲得診療。《精神衛生法》修法以強制性而言沒有定義

被擴大的疑慮,因為還是須要符合相關審核條件,法官也得認同這件事。

四、強制住院流程,會導致被告被檢察官起訴後,卻脫離原本的刑事程序嗎?

威延律師:犯重罪者會被羈押與隔離,治療則會交由獄方處理。以嘉義案為例,一審判無罪當庭釋放時,就應該啟動措施,以《精神衛生法》判斷嚴重病患是否有嚴重傷人之虞?是否啟動強制住院程序?由於病患已經在看守所待一陣子了,構成要件需要重新評估。新法規定檢察官進行偵查時,可以協助病患接受治療,新法也有監護規定,我相信現行法會越來越完善。《與惡》播出後社會上更多人關注這個議題,越多人參與、法案越容易推動,有時候就是錢不是萬能、沒有錢萬萬不能,需要讓國家放資源於此。

五、請問有身障證明的精神病友,若出獄或出院後,同時需要心衛社工和身障個管服務,上述專業工作者會合作服務病人嗎?會提供哪些服務來幫助精神病友?

奕萱醫師:提問範圍很廣。假如因為精神疾病影響無法去學校,我們就必須連結學校心理資源,像是北榮就有向日葵學園,孩子不用到學校上課依然有機會取得畢業證書。又比如說長期受到精神疾病困擾無法工作,不會直接請他去找工作,而是先連結工作訓練,若人際暫時有困難,也會從簡單的人際相處開始,後續客製化措施,端看家屬及周遭資源的支援程度。

【結語】

《精神衛生法》修法之後是否可以獲得更完善的醫療支援,政策是否可以對精神疾病有更完整的想像?法律與醫療是否有更多犯罪前的預防措施?未來新法該如何執行?相關機構措施、醫療資源必須與司法院協調,相關行政資源能不能跟上新修訂的法律,還是只停留在規範而沒有向前推進?這只是開端而已,請各位關注後續發展,擴散告訴周邊的親朋好友,以症狀來看待精神疾病,而不是聯想到犯罪或暴力。 

完整影片: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dRunaHx26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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