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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人的雲與土(賴中強)

相對於人權憲章這個雲朵,「人權早收清單」是自由人的泥土。我們務實地提出簽訂人權憲章前,在台灣、中國以及雙方之間,應先完成至少十五項基礎人權保障工作。兩會互設辦事處,應賦予雙方代表探視權,要讓在對岸受拘捕、監禁的人民,在中國受押的台商、台勞,不再孤立無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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畫龍不點睛的大法官解釋 (黃丞儀)

上周五司法院大法官終於在釋字第七○九號解釋中,宣告部分《都更條例》違憲。相較於其他新興民主國家,台灣算是較晚面對強制拆遷所引發的財產權及居住權爭議。而我國憲法法院在處理此一紛爭時,同樣訴諸行政正義的程序面向,但更怯於涉入權利衝突時的價值論證。此一解釋並未真正解決都更牽涉的問題,且其揭櫫的「行政正當程序」原則,反而意外地強化了我國《行政程序法》最脆弱的一環。「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實為本號解釋的最佳寫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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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新聞稿] 警察國家復辟 手銬警棍對付非暴力抗爭人民 嚴厲抗議苗栗通霄分局警方執法過當、濫權暴力

 

對於苗栗通霄分局警方的執法過當、濫權暴力,宛如警察威權國家之復辟,我們提出以下4點訴求:
 
一、 請警政署立刻提供其給一線員警的作業規範,包括在驅離集會遊行時的抬人方式、哪些情況可以要求抗爭民眾"不可以動"? 何時可以把人面朝下壓在地上?何時可以上對人民上手銬?
二、請警政署立刻提供,其為了確保上述作業規範,足以保障人民安全時,做過哪些檢討?提供哪些訓練?
三、 請警政署說明,其對於逾越上述規範的分局長和員警,如何處分?如果沒有處分, 就是縱容。
四、如果警政署沒有上述規範,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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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聲明]台灣政府再次違反兩公約 曾勇夫再次違法執行

10位國際人權專家就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有關生命權的部份,在結論性意見第56點與57點強烈建議中華民國(台灣)政府:「應該加緊努力朝向廢除死刑,首要的決定性的步驟就是立刻遵守聯合國大會的相關決議案,暫停執行死刑。」且明確指出:「根據公政公約第6條第4項,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這表示死刑的執行必須暫停,直到相關程序適當的終結為止。專家認為中華民國(臺灣)過去三年執行的15個死刑案件,似乎都違反了公約的這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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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聲明] 針對4月19日法務部可能再次執行死刑之譴責

 

    在去年12月21日法務部執行六人之後,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與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曾到監察院對曾勇夫的違法殺人提出陳訴書,我們呼籲監察院應儘快就法務部長違反兩公約施行法,貿然執行死刑之業務過失,提出糾正文與調查報告。而針對法務部今日可能的執行,我們提出以下三點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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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事處辦得了甚麼事(賴中強)

本文為2013年4月19日自由時報《自由廣場》之投書,作者賴中強,為台權會執委,「兩岸」協議監督聯盟召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