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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衛和平集會權,抗議警方濫權違法 反對訴訟追殺與惡法箝制

捍衛和平集會權,抗議警方濫權違法 反對訴訟追殺與惡法箝制   8月28日(四)上午09:30,包含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投護台灣聯盟、臺左維新等團體與聲援群眾,集結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口,聲援今年4月11日因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而受檢方傳喚的林于倫、李品涵、洪崇晏等人權捍衛者。 各人權團體一致主張,411事件乃符合已國內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因此各團體也抗議日前行政院和警政署所提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根本就是「避重就輕」、「假報備,真審查」、「披上狼皮的怪物」,甚至政府多此一舉地引入「偶發性」「緊急性」集會的假議題,而無視於和平集會權本身作為基本人權,根本無所謂偶發和緊急之區分。

Ying mu kuai zhao 2017 11 20 16.32.31

同卵雙生的台韓集遊惡法?

文 / 顏思妤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8月16日發表於關鍵評論 台韓兩國的集會遊行法皆是威權體制下的遺物,在八O年代以降的民主化浪潮中苟延殘喘,急遽保守的兩國政府也樂於拳養這對怪獸,任其踐踏人民上街表達訴求的權利。令人搖頭的是,2012年5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聲稱是借鏡韓國相關法令、改報備制以保障人民權益。但「假報備,真許可」的韓國《集會與示威法》,對於台灣集遊法的修正顯然毫無助益,反倒給當權者再披上一層狼衣。而已經是同卵雙生的怪物,為何還需要以對方作樣板送進整形手術室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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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高牆,還未倒下?韓國驪州監獄

文 / 顏思妤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8月14日發表於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 關於驪州監獄的報導大多稱其為「模範」,理由在於新式監獄的設計、相對健全的硬體設施,以及收容人居住品質的改善。然而,這些人性化的設計是否能為一般收容人享有?韓國在政府扶植大企業的經濟發展脈絡下,政商勾結官官相護的結構根深蒂固,不少弊案纏身、判決確定的國會議員與地方首長紛紛成為「驪州居民」,如大國家黨議員朴柱千(涉嫌收賄現代集團資金,2004年最高法院判決5年有期徒刑確定)與前蔚山市長沈完求(涉嫌於地方建設工程中收賄5億韓圜,2004年11月最高法院5年有期徒刑確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韓國作為公政公約的締約國,透過硬體設施改善收容人在監所內的處遇,並與大專院校合作開設4年制學士課程等方式,固然是值得學習的部分,但如果這只能讓部分「特別的」收容人享有,恐導致矯正體系內階級秩序的深化,而攸關收容人身心健康的醫療照護機制與為人詬病的軍事化管理的控制模式,顯然並不是透過硬體設施的提升就能緩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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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一個把青年捍衛人權當麻煩的政府 我們只好繼續來「找麻煩」

華光社區金華街路段,在去年(2013年)4月23、24日遭政府執行第二波的強迫拆遷,先撇開此案之居住權與迫遷爭議不談,10位國際人權專家已經指出,華光社區迫遷案已嚴重違反具有國內法效力之國際人權兩公約。本文想要談的是,在這次所謂「拆屋還地」的手段與執行過程中,嚴重侵害了當天捍衛華光社區居民之抗爭者的言論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