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家主權行使,優於人權?!
「我只有一個簡單的願望,我希望我死的時候,可以有一張死亡證明,來證明我曾經活過。」這是一位來自柬普寨的難民所說的話,他在越南生活長達35年時間,都一直處於「無國籍」狀態。 根據我國<國籍法>第九條的規定,要申請我國國籍,必須先提供已放棄母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根據<國籍法>第三條,要取得歸化,有種種要件,如需符合「品行端正」。根據<國籍法>第十九條,即使已經取得我國國籍,五年內,只要不符合規定,我國隨時可以撤銷該人國籍。而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的統計數據,歷年來遭拒絕歸化申請或是被拔除國籍的個案,最大宗的就是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