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柯震東案啟發的兩岸人權路線
只因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將發生在「中國大陸」的犯罪都認定為「境內」犯罪,才使柯回台後仍被追訴。但問題是,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的司法超現實政策,並沒有遵循國家對境內犯罪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應平等訴追的原則,也無力擔保國家在「境內」進行犯罪追訴行為時,均須符合我國憲法正當程序對人權保障的要求。若人民無從要求國家對違反平等保障與人權的行為負責,卻要允許國家浪費資源追訴輕罪,對人權的侵害性更不容輕忽。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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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ce Dec.10 1984

只因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將發生在「中國大陸」的犯罪都認定為「境內」犯罪,才使柯回台後仍被追訴。但問題是,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的司法超現實政策,並沒有遵循國家對境內犯罪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應平等訴追的原則,也無力擔保國家在「境內」進行犯罪追訴行為時,均須符合我國憲法正當程序對人權保障的要求。若人民無從要求國家對違反平等保障與人權的行為負責,卻要允許國家浪費資源追訴輕罪,對人權的侵害性更不容輕忽。

聯合國CEDAW公約審查不是大拜拜!
行政院的後續落實方案究竟在哪裡?
民間團體聯合記者會 新聞稿
距離6月26日至今已超過兩個月,政府的動靜無聲無息,主責的馮燕政委及行政院性別平等處,遲遲沒有就這份CEDAW專家委員們徹夜未眠所討論提出的「結論性意見」,向外界說明任何具體的後續作為。若我們對比2013年2月間兩公約初次國家報告審查後的進度,主責之法務部法制司在一個月內,就已彙整各級政府機關就81點結論性意見所提出之初步回應,且也在審查後兩個月內就啟動了兩輪共22場的後續落實會議及30場以上的相關議題公聽會。顯見行政院性平處並沒有積極依照CEDAW施行法第6條「研擬後續施政」,更無視於行政院長所指示的「將隨即建立改善、監測及督考機制督促各權責機關積極辦理,以符合CEDAW規範。」因此,在這次審查期間積極參與並提出報告的眾多民間團體,嚴正指責政府如此失職怠惰,竟把已國內法化的國際公約與專家建議當作兒戲。

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吸食大麻被中國當局處以行政拘留,新聞佔據好幾天的媒體版面。姑且不論先前柯震東人間蒸發所引發的爭議,後續的司法程序其實也問題重重。 在杜氏兄弟案中,我們已經看到兩岸司法互助不受重視所產生的弊病。柯案真正的意義毋寧是,台灣當局牢牢不放對於在中國之台灣人的刑事處罰,卻放任中國隨便限制人身自由,又對中國送來的證據降低證據標準。後果是,去中國賺錢、留學、旅遊的台灣人就請自求多福吧! 本文為刊登在2014年9月1日蘋果日報之投書,作者李佳玟為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

文 / 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劉珞亦 營隊到了尾聲,我在想,到底,土地是什麼?是家?是感情的依歸?是值得開發利益的商品?土地正義和土地利益碰撞時到底決定的是一疊又一疊的資料,還是一篇又一篇的故事?到底是數字背後代表的商業機會是利益?還是人民在此的安居樂業才是?而人,到底需不需要為了所謂毒公共利益犧牲?而公共利益到底又是什麼?到底多數人所想要的就是公共利益?還是少數所堅持的權利才是真正的價值?我們發現在日本,有人為了抗爭成田機場不當開發50年,從小抗爭到老,而我們的航空城呢?適當的開發是可以將傷害降到最小的,可惜我們的政府卻永遠要為了自己的利益,去剝奪人民的權利,造成人民只好上去街頭,爭取自己的權利。 我們能做什麼?盡力的挖掘每一個故事,了解他們的過去,知道他們在乎的是甚麼,讓這個社會上的人知道,每一個人的生命背後,都有一段過去的故事,告訴他們,妳要不要聽聽看,聽了,或許你會想法不一樣。 在呂文忠大哥的民宿裡,我望著窗外的機場,看著一個又一個巨大的飛機來去,也望著旁邊的怪手不知道為了什麼不停的挖掘土地,點起了一根菸,煙很清晰,就像緞帶一樣在空中飛舞,交織、分岔,然後在陽光灑下中,慢慢消逝,8月的薰息,在這邊卻十分舒服,卻想到美麗的土地上,因為利益的關係,而汙染人們單純的美好生活,這個政府,要大家何去何從呢?

作為亞洲人權與發展論壇(Forum-Asia)的會員團體之一,台權會很幸運地獲得資助到曼谷參加第二屆Glocal Ad…

捍衛和平集會權,抗議警方濫權違法 反對訴訟追殺與惡法箝制 8月28日(四)上午09:30,包含永社、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公投護台灣聯盟、臺左維新等團體與聲援群眾,集結於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門口,聲援今年4月11日因路過中正一分局事件而受檢方傳喚的林于倫、李品涵、洪崇晏等人權捍衛者。 各人權團體一致主張,411事件乃符合已國內法化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所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因此各團體也抗議日前行政院和警政署所提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根本就是「避重就輕」、「假報備,真審查」、「披上狼皮的怪物」,甚至政府多此一舉地引入「偶發性」「緊急性」集會的假議題,而無視於和平集會權本身作為基本人權,根本無所謂偶發和緊急之區分。

文 / 顏思妤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8月16日發表於關鍵評論 台韓兩國的集會遊行法皆是威權體制下的遺物,在八O年代以降的民主化浪潮中苟延殘喘,急遽保守的兩國政府也樂於拳養這對怪獸,任其踐踏人民上街表達訴求的權利。令人搖頭的是,2012年5月行政院院會通過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聲稱是借鏡韓國相關法令、改報備制以保障人民權益。但「假報備,真許可」的韓國《集會與示威法》,對於台灣集遊法的修正顯然毫無助益,反倒給當權者再披上一層狼衣。而已經是同卵雙生的怪物,為何還需要以對方作樣板送進整形手術室裡呢?

文 / 顏思妤 台灣人權促進會執秘,8月14日發表於公民行動影音資料庫 關於驪州監獄的報導大多稱其為「模範」,理由在於新式監獄的設計、相對健全的硬體設施,以及收容人居住品質的改善。然而,這些人性化的設計是否能為一般收容人享有?韓國在政府扶植大企業的經濟發展脈絡下,政商勾結官官相護的結構根深蒂固,不少弊案纏身、判決確定的國會議員與地方首長紛紛成為「驪州居民」,如大國家黨議員朴柱千(涉嫌收賄現代集團資金,2004年最高法院判決5年有期徒刑確定)與前蔚山市長沈完求(涉嫌於地方建設工程中收賄5億韓圜,2004年11月最高法院5年有期徒刑確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0條規定:「自由被剝奪之人,應受合於人道及尊重其天賦人格尊嚴之處遇。」韓國作為公政公約的締約國,透過硬體設施改善收容人在監所內的處遇,並與大專院校合作開設4年制學士課程等方式,固然是值得學習的部分,但如果這只能讓部分「特別的」收容人享有,恐導致矯正體系內階級秩序的深化,而攸關收容人身心健康的醫療照護機制與為人詬病的軍事化管理的控制模式,顯然並不是透過硬體設施的提升就能緩解的問題。

假分期 假剔除 假審議 假公益 官員「玩法弄權」 居民誓言寸土不讓 儘管葉世文在尚有3317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上圖 / 記者會現場/反迫遷居民與聲援團體齊聲表達訴求 (文/ 台權會實習生 褚翎) 7月29日,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