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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速通過難民法 不容再等待

 

在台灣完成「兩公約」國家報告審查不久之後,接著今年又會有「兒童權利國際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國際公約」的審查,台灣若真的要邁向與國際權接軌,務必要正視「兩公約」審查委員一再提出的「儘速通過難民法」的意見,否則一再違反「國際習慣法」針對尋求庇護者的「不遣返原則」,只會讓台灣一再蒙上「反人道主義」的標誌。 儘速通過難民法及相關法令,才是與全世界一起統合的價值與正義同盟的最重要國際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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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都更看蔡政府的溝通術

因為只談錢,所以沒人關心不改建的風險;因為只談錢,所以偽造同意書、家族內鬥層出不窮;因為只談錢,各種搬遷困境一概被化約為釘子戶。一言以蔽之,只談錢就是都更失敗的根本因素。現在「危老條例」重蹈覆轍,是不是準備10年後再立一個專法取代它,繼續都市計劃的疊床架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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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Hydis工人案台灣聲援者抗議移民署遭訴 二審無罪聯合聲明

國Hydis關廠工人(以下簡稱Hydis工人)遭移民署粗暴遣返一事,於2015年6月至移民署前抗議並朝建物丟擲雞蛋、蛋液,後續遭檢方以《集會遊行法》第30條侮辱公署以及《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執行之罪名起訴一案(105年度易字第294號)一審無罪卻遭檢方執意上訴,今年3月8日高等法院宣判本案(105年度上易字第2366號)上訴駁回,三人均無罪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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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及《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這部法律從1942年立法至今,僅有8次修法,更集滿4個違憲解釋,其中有2個違憲,更是主管機關自己所訂定的子法違憲。該法長期以來都是用來箝制公民社會,壓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

未來的修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重新歸還人民的結社自由? 還是透過培力、補助等方式,再度讓社會團體依附在政府的管控之下,仍有待觀察。但修法的第一步,就是應該廣納更多公民團體的意見,才有可能認知及面對目前各團體所遇到的各種人團惡法下的家父長制管教問題。否則,參考再多的國外法令,也無法對症下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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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活化公民社會!拒絕NGO參與?

 1989年,許多因名稱有「台灣」而都被內政部禁止登記的人民團體,共同舉辦了一場「反人團惡法」大遊行,用一個巨大的木製牢籠作為遊行道具,參與者全站在牢籠內遊行,象徵「人團法」對於人民結社的諸多限制。台權會當初在向政府登記立案的過程中,更因當時的內政部以全國性的人權團體已經有「中國人權協會」為理由,因而拒絕台權會的立案登記,後來台權會於1997年在陳菊任台北市社會局長時,才完成立案,成立33年來,本會關注無數「全國性」的人權法案、政策、參加公聽會發表意見。如今,卻告知本會之立案,成為無法參與內政部修法會議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