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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案二審開庭─網路時代的集會遊行權

(攝影:張榮隆)

被告主張的立場明確,上訴理由是基於公民權益與言論自由的彰顯,辯護論點清晰,脈絡清楚,說明其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之理由,對我個人來說極具說服力。像是在首謀認定的部分,在這樣的網路時代之下的群眾聚集,所有人都可以轉發一場集會的相關資訊,有時資訊的傳遞經過數次轉發,根本不會知道第一個發出訊息的人是誰,但是網民仍會自發性的聚集起來,到達同一時、地希望表達相同的訴求,這樣的情境下究竟要如何認定誰是首謀呢?

Ying mu kuai zhao 2017 11 17 17.30.14

澄清晶片身分證相關新聞報導

本會特別予以澄清,本會從未建議內政部「將身分證與自然人憑證結合」,並附上本會唯一參加過的去年十一月由國發會所舉辦的「晶片國民身分證全面換發計畫(草案)」審議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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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李明哲被失蹤,台灣NGO的救援嘗試和反思

台灣每年有500萬人次進入中國,當中攸關基本人權的課題,我們絕對不可能視而不見。對於中國持續惡化的人權情況,台灣無法迴避。台灣的政府及公民社會,要選擇用什麼姿態去面對中國政府,如何透過與中國公民社會的相互交流,透過國際社會的支持,與中國政權交手,我們需要有更勇敢地踏出更多可能及嘗試,而不是自我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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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拒絕參加「晶片身分證公民審議工作坊」

一般而言,公民審議是能讓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參與,影響重大政策決定的程序,這樣的程序近來也受到許多民主社會的重視。但諷刺的是,倘若我們回顧台灣這陣子爭議最巨大的「前瞻計畫」,卻會發現,當民間團體聯合提出基礎建設條例的「民間版」時,總統府副秘書長、行政院發言人、執政黨黨團書記長卻口徑一致地對民間版所要求「前瞻計畫」中經費需求超過10億的個案計畫,應提撥部分規劃經費舉辦「公民審議」進行可行性評估的要求,表示嘲諷及反對;這些執政黨及政府高層甚至質疑民間版條例中所要求的「公民審議」,是在圖利特定民間團體的「綁樁」工程

倘若按此邏輯,則「晶片身分證」這項耗資必然超過10億的計畫,內政部又是為何認為需委託民間來辦理公民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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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片身份證,請由法制面談起

資訊安全雖與隱私有關,但其概念內涵主要是資訊不被未經授權的人取得;而隱私權範圍實則更廣,它包含個人可以決定如何處理、利用自己資料的權利,也包含個人確保自己被蒐集的資料僅為必要資料的權利。而這樣的權利,無疑與數位時代的個人人格自主發展密切相關。

在這樣的前提下,我們想請教內政部,是否該先回頭,嚴肅面對以下這個更根本的問題:台灣是否該發行晶片身份證,如果要,考量可能存在的風險,又該調整哪些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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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李明哲案作為人權試金石

當我們的政府選擇低調,當我們的社會多數人不敢參與連署,或反過來譴責李明哲為何要去中國,或譴責李凈瑜的高調,另一方面,我們卻又不斷擔憂中國崛起,造成我國的外交危機。究竟,被打壓的到底是一個空洞的主權?還是一個真正有核心價值的國家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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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正式受理李明哲案

 山社區大學員工,李明哲從3/19入境中國被失蹤至今已108天。4/6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即在家屬同意下,向聯合國的四個特別機制(special mechniasm)提出申訴,分別為: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人權捍衛者特別報告員、任意逮捕及強迫失蹤工作小組。寄出申訴信之後,強迫失蹤工作小組也分別二次來函訊問更多資訊,並終於在6/23正式回覆受理李明哲案,案件編號1000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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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土地生根的力量:台權會地方人權工作坊(施逸翔)

「裝備人權,採取行動」,這或多或少就是台權會舉辦地方人權工作坊的期待之一,秘書處每年投入時間、資源、與人力,到台北以外的縣市舉辦各種在地議題的人權營隊,就是希望藉由深入且紮實的議題認識、交流對話、與反思行動,讓我們這些人權團體一天到晚不斷高喊的普世人權價值,有可能轉化成具有在地脈絡意義的論述和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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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正義何在?越南死魚事件台塑河靜鋼鐵廠道歉一周年 民間團體聲明

 

  今(2017)年6月30日,是台塑河靜鋼鐵公司,坦承包商排放廢水,導致大量魚群死亡的一週年,並承諾賠償5億美金。對許多人來說,悲劇似乎已經落幕;然而對當地漁民、居民而言,惡夢卻未曾終結。長期關注台塑越鋼汙染事件的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環境法律人協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中研院彭保羅副研究員等沉痛指出,在台塑與越南政府的秘密協議下,當地漁工始終無法獲得足夠補償,且持續忍受著失業的痛苦。加上當地媒體遭到嚴密監控,這些處境,始終未能被外界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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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部長 打人警察找到沒

酷刑不僅發生在個案,也可以是制度性的。今年2月高等法院抗字第100號的判決,法官指摘法務部矯正署規定「所有收容人每月在監基本生活建議需用金額,男性收容人為1000元,女性收容人為1200元」,根本無法反映物價水準,就是造成當事人難以維持在監基本人道生活甚至拖累家人經濟的酷刑。此一判決也呼應了高雄大寮監獄6位挾持典獄長之受刑人的訴求,及監察院後來所做成的調查報告。事實上,酷刑總發生在社會看不見或不願見的陰暗角落,怎可能絕跡。兩公約的兩次國際審查一再建議台灣政府應盡快接受《反酷刑公約》的義務,內政部也早已完成施行法草案,請問部長,若政府無能找出打人警察,至少應盡快通過《反酷刑公約施行法》,給人民當靠山。(照片風傳媒提供,余志偉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