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來越多的企業及政府部門開始使用指紋打卡作為員工上下班的機制。然而,這樣的措施是否有違法個資法? 有私人部門認為,只要他們跟員工有勞雇契約,就可以強行要求所有員工以指紋打卡作為人事管理之理由。但是根據法務部法律決字第10200695330號函文指出,人事管理,除應符合個資法第19條,有法律明文規定、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契約關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等情況之外,始得為之。此外,縱使有契約關係,也仍應符合個資法第五條比例原則之規定,注意指紋是否為唯一方式或最小侵害方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選擇等情形。
參見:個資法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