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拉丁語為Habeas Corpus的人身保護令,不僅是最古典也最基本的人權,在我國憲法第二章中,也是規範得最為詳細的條文。人身自由的保障,意指非經法定程序,不可任意剝奪人民身體之自由。近幾年,因為兩公約施行的原因,司法院提出《提審法》的修正案也獲得立法院通過,任何人只要知道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就可以向任一法院聲請提審,只要法院受理並對執行拘禁的機關發出提審票,就必須在24小時內開提審庭,適切地審理該案之拘禁是否具有合法性與必要性。

除了因為刑事案件所衍生的羈押與徒刑之執行的人身自由剝奪外,因為公共衛生的傳染病防治(比如SARS事件)、因為精神衛生的強制住院程序、以及因為外國人(尤其是大量外籍移工)違反法令而遭遣返前的外國人收容制度等等,都會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

台權會因為參與過外國人收容所的實地訪查,以及協助過台東女學生案、黃姓少年案、以及政大搖搖哥等涉及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案件,因此本會致力於關注提審法是否有進行實質審查、外國人收容制度之替代收容的可能性,以及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如何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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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要見法官 我要見認真的法官!

讓我們回到提審法本身:既然官方以Habeas Corpus Act來翻譯本法,就應契合拉丁字源「人身保護令」的精神,戮力讓這部法案成為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人身自由的重要救濟程序。這一點也被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及第35號一般性意見所確認。因此,提審法新法上路後,任何法官皆應審慎地就案件本身拘禁的事實、法律基礎、必要性、合理性等等原則,迅速地進行實質與程序保障的審理,確保不會有人被錯誤的剝奪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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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震東案啟發的兩岸人權路線

只因目前我國司法機關將發生在「中國大陸」的犯罪都認定為「境內」犯罪,才使柯回台後仍被追訴。但問題是,將中國大陸視為「境內」的司法超現實政策,並沒有遵循國家對境內犯罪不論「本國人」或「外國人」,均應平等訴追的原則,也無力擔保國家在「境內」進行犯罪追訴行為時,均須符合我國憲法正當程序對人權保障的要求。若人民無從要求國家對違反平等保障與人權的行為負責,卻要允許國家浪費資源追訴輕罪,對人權的侵害性更不容輕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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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震東是中國夢的犧牲品

藝人柯震東在中國吸食大麻被中國當局處以行政拘留,新聞佔據好幾天的媒體版面。姑且不論先前柯震東人間蒸發所引發的爭議,後續的司法程序其實也問題重重。 在杜氏兄弟案中,我們已經看到兩岸司法互助不受重視所產生的弊病。柯案真正的意義毋寧是,台灣當局牢牢不放對於在中國之台灣人的刑事處罰,卻放任中國隨便限制人身自由,又對中國送來的證據降低證據標準。後果是,去中國賺錢、留學、旅遊的台灣人就請自求多福吧! 本文為刊登在2014年9月1日蘋果日報之投書,作者李佳玟為成功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灣人權促進會執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