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拉丁語為Habeas Corpus的人身保護令,不僅是最古典也最基本的人權,在我國憲法第二章中,也是規範得最為詳細的條文。人身自由的保障,意指非經法定程序,不可任意剝奪人民身體之自由。近幾年,因為兩公約施行的原因,司法院提出《提審法》的修正案也獲得立法院通過,任何人只要知道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就可以向任一法院聲請提審,只要法院受理並對執行拘禁的機關發出提審票,就必須在24小時內開提審庭,適切地審理該案之拘禁是否具有合法性與必要性。

除了因為刑事案件所衍生的羈押與徒刑之執行的人身自由剝奪外,因為公共衛生的傳染病防治(比如SARS事件)、因為精神衛生的強制住院程序、以及因為外國人(尤其是大量外籍移工)違反法令而遭遣返前的外國人收容制度等等,都會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

台權會因為參與過外國人收容所的實地訪查,以及協助過台東女學生案、黃姓少年案、以及政大搖搖哥等涉及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案件,因此本會致力於關注提審法是否有進行實質審查、外國人收容制度之替代收容的可能性,以及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如何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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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書】李明哲被失蹤,台灣NGO的救援嘗試和反思

台灣每年有500萬人次進入中國,當中攸關基本人權的課題,我們絕對不可能視而不見。對於中國持續惡化的人權情況,台灣無法迴避。台灣的政府及公民社會,要選擇用什麼姿態去面對中國政府,如何透過與中國公民社會的相互交流,透過國際社會的支持,與中國政權交手,我們需要有更勇敢地踏出更多可能及嘗試,而不是自我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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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特別程序正式受理李明哲案

 山社區大學員工,李明哲從3/19入境中國被失蹤至今已108天。4/6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即在家屬同意下,向聯合國的四個特別機制(special mechniasm)提出申訴,分別為:言論自由特別報告員、人權捍衛者特別報告員、任意逮捕及強迫失蹤工作小組。寄出申訴信之後,強迫失蹤工作小組也分別二次來函訊問更多資訊,並終於在6/23正式回覆受理李明哲案,案件編號1000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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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讓《精神衛生法》成為社會監控工具

政大搖搖哥事件殷鑑不遠,精衛法若過度往社會安全的價值傾斜,背離該法之立法目的「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則該法極有可能遭致濫用,使得精神障礙者更容易被媒體與社會大眾妖魔化為「不定時炸彈」或「危險分子」,即便精衛法第23條已規範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歧視精神障礙者,並有相關罰則,但衛生福利部官員在回覆立委詢答時竟回覆:「過去五年來,衛福部從未針對媒體歧視污名精神障礙者開罰過,那一條只是宣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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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找李明哲:家屬及民間社團聯合記者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這是第一個台灣 NGO 工作者入境中國後失蹤的個案,倘若兩岸政府不慎重處理,將造成寒蟬效應。由於中國至今不說明李明哲先生的下落,也否認逮捕,當事人家屬連要依循「兩岸司法互助協定」要求律師會見或者與家屬聯繫,也沒有辦法。鑑於中國一再發生「被失蹤」事件,從 2015 年的中國維權律師大逮捕,到香港銅鑼灣事件,台灣的NGO工作者實在無法相信中國政府所謂「沒有逮捕」這樣片面的說詞,中國應該公布李明哲從澳門入境中國的所有影像畫面,證實沒有逮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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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2017兩公約第二次審查之聲明

我國政府從1/16-18邀請了十位國際人權專家來台進行第二次兩公約審查。審查委員在今天1/20於法務部做出78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並由行政院的林美珠政務委員接下結論性意見,總統也做出聲明。

台灣人權促進會特別針對本會關注的議題:國家人權機制、難民不遣返原則、提審人身自由、通訊監察隱私權、集會遊權、居住權及迫遷,作出我們的觀察及回應。

台灣政府如真的要與國際人權接軌,就必須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台灣的人權問題當然不只是結論性意見所提的78個問題而已,但要具體落實改善這78個問題,仍有待政府持續與民間團體的對話及後續作為。我國政府仍持續缺乏一個整體的「國家人權動計畫」,來具體落實公約條文及委員的建議!

總統在今天的新聞稿說,兩公約是人權標準的「地板」,而非「天花板」,我們非常期待,這個「地板」可以趕快建好,不要再是一個「充滿破洞的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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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提審成為公民行動──記政大搖搖哥提審案審理過程

但庭上也知道,丁先生案是在當前社會高度關注的內湖女童命案後發生的,也因此外界高度關注丁先生案,甚至應該是司法史上首次有這麼多人針對同一案件提出提審聲請案,因此,如果司法可以作為人權保障的最後一道防線,那麼懇請庭上能夠根據今天審理的過程做出一份裁定書,以阻止後續更多像丁先生一樣的案件再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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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逮捕:中國維權律師受難記

大逮捕:中國維權律師受難記

文/周易 台權會實習生 校稿/彭立言 電子報主編

  

(圖片取自http://www.bbc.com/zhongwen/simp/china/2015/10/151013_china_lawyer_son)

  中國維權律師王宇之子包卓軒,於10月6日在中緬邊境與隨行的兩名中國維權人士一同被警方帶走。然而關於到底是中國還是緬甸警方所為,則仍有待查證。但當地的店主疑似被下了封口令,對於該事件並未吐露太多內容。隨後於10月13日才由一名自稱為梁波的維權律師的友人表示,包卓軒已被軟禁於其位於內蒙古的外婆家中,並遭到警方嚴密的監控。然而,內蒙古警方則否認他們有經手過關於這名16歲男性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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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賓:人權捍衛者Cocoy Tulawie終於自由了!(翻譯)

菲律賓:人權捍衛者Cocoy Tulawie終於自由了!

翻譯/蔡碧菁 台權會志工 校稿/彭立言 電子報主編

原文取自https://asianhrds.forum-asia.org/?p=19198

    Temogen Cocoy Tulawie是一個來自蘇魯-一個位於菲律賓,民答那峨島上的人權權捍衛者。他是當地人權團體Bawgbug的創立者,同時也是許多公民社會組織的成員,因此他負責許多關於當地政治的民主化、政府的透明化和蘇魯當地人民公民權利的事務。他的人權運動揭露了大量當地政府侵犯、違反人權的行為。這其中包括當地女性遭到政客的兒子及軍方進行大規模的性暴力,以及當地省長Abdulsakar Tan違憲宣告緊急狀態等等。

    在2009年5月,當Tan省長被炸彈攻擊的事件爆發後,Cocoy便被指控為主謀,儘管這項指控完全沒有證據。2012年,Cocoy遭到逮捕,並被扣留在達沃市。該案的審判於2013年10月開始,並認為將在2014年底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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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而不審的新提審法 真戲假作的準大法官?

本文刊登於風傳媒2015.05.14觀點投書

回頭檢視當年提審法的修正過程,司法院在102年10月31日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時,在第8條的立法理由第3點中,就已宣示法院處理提審事件時,只需審查逮捕、拘禁程序的合法性,毋庸及於被逮捕、拘禁的實體原因及必要性,可見司法院在將法案送交立法院審議之初,就已定調基層法院的審查範圍。而當時主責提審法修正草案定稿之人,正是時任刑事廳廳長的林俊益法官(林法官在102年12月間調離廳長職務)。我們因此赫然發現,林俊益法官當時對外宣稱新法讓「人權保障大躍進」、「提審保障更周延」,堆砌新法優點的美好話語猶在耳際,關起門來卻瞞著民眾積極限縮法院審查範圍,讓提審法新制的審查程序只剩極其瑣碎的公文核對,如何能叫作「大躍進」或「更周延」?林俊益法官口口聲聲宣稱「被逮捕的大陸配偶只要說『我要見官』,人權將馬上獲得保障」,實際上大多數都直接被法院送回外國人收容所繼續收容,等於遞交了提審聲請,法院反而翻臉回甩一巴掌,說你就是活該被拘禁,如何能奢言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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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收容的無限悲歌?

本文刊登於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我已經在收容所被關了12個月,我何時才可以回家?」「我媽生病了,我很想趕快回去」「我又收到延長收容處分,還要繼續延長2個月。我可以不要繼續被關在這裡嗎?」電話那頭傳來被收容人焦慮的聲音,付費電話的計時聲音不斷響著,背景聲音則是收容所裡面吵雜的人聲。這是近日來台權會常常接到的投訴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