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

拉丁語為Habeas Corpus的人身保護令,不僅是最古典也最基本的人權,在我國憲法第二章中,也是規範得最為詳細的條文。人身自由的保障,意指非經法定程序,不可任意剝奪人民身體之自由。近幾年,因為兩公約施行的原因,司法院提出《提審法》的修正案也獲得立法院通過,任何人只要知道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就可以向任一法院聲請提審,只要法院受理並對執行拘禁的機關發出提審票,就必須在24小時內開提審庭,適切地審理該案之拘禁是否具有合法性與必要性。

除了因為刑事案件所衍生的羈押與徒刑之執行的人身自由剝奪外,因為公共衛生的傳染病防治(比如SARS事件)、因為精神衛生的強制住院程序、以及因為外國人(尤其是大量外籍移工)違反法令而遭遣返前的外國人收容制度等等,都會涉及剝奪人身自由的問題。

台權會因為參與過外國人收容所的實地訪查,以及協助過台東女學生案、黃姓少年案、以及政大搖搖哥等涉及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的案件,因此本會致力於關注提審法是否有進行實質審查、外國人收容制度之替代收容的可能性,以及精神衛生法強制住院制度如何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等涉及人身自由的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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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聯合聲明】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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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1新聞稿] 警察國家復辟 手銬警棍對付非暴力抗爭人民 嚴厲抗議苗栗通霄分局警方執法過當、濫權暴力

 

對於苗栗通霄分局警方的執法過當、濫權暴力,宛如警察威權國家之復辟,我們提出以下4點訴求:
 
一、 請警政署立刻提供其給一線員警的作業規範,包括在驅離集會遊行時的抬人方式、哪些情況可以要求抗爭民眾"不可以動"? 何時可以把人面朝下壓在地上?何時可以上對人民上手銬?
二、請警政署立刻提供,其為了確保上述作業規範,足以保障人民安全時,做過哪些檢討?提供哪些訓練?
三、 請警政署說明,其對於逾越上述規範的分局長和員警,如何處分?如果沒有處分, 就是縱容。
四、如果警政署沒有上述規範,誰要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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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隔離的程序不正義,持續侵害人民人身自由!-台權會對於釋字690號之聲明

這個釋憲案是源自於2003年所爆發的SARS。當初被下令緊急封院的和平醫院,因為隔離地點缺乏配套措施與足夠的設備,造成和平醫院內的SARS死亡率,竟遠高於越南、新加坡、加拿大等國。透過大法官的這號解釋,我們可以看到,台灣政府對於人權的思考,仍處於前現代。這樣的解釋,只會繼續使人民的人身自由無法受到完整的保障,並且讓國家可以恣意剝奪人民的人身自由。這樣的不正義,仍猶待被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