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亟待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黃文雄(作者為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發起人之一)
(刊於中國時報.時論廣場2000/1/4)

總統參選人連戰副總統元月二日提出台灣「十大升級」政見的政治部份,包含了六項促使「民主優質」化的主張。這六項主張頗能抓住人權-法治-民主的主軸;雖然還只是宣示性質,白皮書還沒有出來,但就大方向而言,無疑是值得肯定的。其中有關人權一項,他主張設立一個「立場超然不受政府干預」的「國家人權委員會」,較不為國人熟悉,頗值得討論。

「國家人權委員會」是聯合國多年來一直在鼓勵各國設立的一種國家機構。國際人權標準在二次大戰後,大幅度的國際條約化(至今已有一百種左右,如果包括國際勞工組織ILO的,則已接近兩百種)。條約化之外,還有機制化的執行問題。在國際、區域、非政府組織(聯合國憲章第七一條)和個別國家這四個層次中,最重要的無疑是個別國家。所以聯合國從一九四六年起就開始研究推動「國家人權機構」的問題。一九七○年代中後期幾個主要人權公約生效就位後,更加緊進行,促進了一九八○年代第一波「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澳洲的「人權與機會平等委員」即屬於這一波)。

一九九一年「促進及保障人權之國家機構國際會議」在巴黎召開,討論確保國家人權機構之獨立和有效的設立準則。其結論於一九九三年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一般通稱「巴黎原則」,其後並設有國際及區域推動組織及活動。聯合國只是鼓勵協助,並未硬性規定各國設立(因此連用語都是「國家人權機構」;「國家人權委員會」 NATIONAL HUMAN AIGHTS COMMISS ION 只是多數國家採用的名稱)。但「巴黎原則」還是促動了第二波設立的浪潮,即使「亞洲價值」盛極一時的亞洲地區,也已有澳、紐、印度、印尼、泰、斯里蘭卡等國設立,南韓、日本和孟加拉也在籌劃設立中,我國至今則只有民間人權、律師、司改、社運界人士去年年底組成了「國家人權委員會推動聯盟」,剛剛開始推動工作。

國家人權委員會雖然只是補正常立法、行政、司法及監察之不足的機構,其設立的必要性-尤其是對脫離國家人權體系已久的台灣-可以從其功能中看出來:(一)調查可能侵犯人權(尤其是歧視不公)案件,進行調解和仲裁,必要時並得協助受害者團體或個人進行訴訟;(二) 依據憲法及國際人權標準,審查研究國內既有法規和立法草案,提出修法、立法、修憲的建議;(三)規劃國家人權政策,包括國際人權及人道救援政策,並提出建議;(四)規劃並推廣學校內外人權教育,包括司法官、律師、軍警及其他公務員的人權教育;(五)提出年度及針對特定議題之國家人權報告。這些不都正是我國早該有,而至今仍不具備的推展人權的基本建設嗎?

 連戰先生對這個政見雖然著墨不多,我們很高興看到他特別主張國家人權委員會應該「立場超然,不受政府干預」;這正是聯合國「巴黎原則」的主要精神。以南韓為例,委員會的設立本來是由民間爭取推動的。去年碰巧是世界人權宣言五十周年,政府主要為了國際公關考慮,宣佈設立,但其提出的立法草案確保委員會獨立有效性的機制不足,不為民間所接受,以致至今仍在協商中。我國如果設立,應該堅持「巴黎原則」,甚至是國際民間人權運動所主張的更加嚴格的標準(如「AI原則」),並參照已設各國實例,妥善規劃,使我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不會只是又多出一個政府機構。

不符人權標準的法律不但不能保障人權,甚至反而成為侵犯人權的工具;而即使是民選政府,如果不能依法行政並行政中立,政黨輪替也很容易淪為「換人分分看」。這是人權在人權-法治-民主的主軸中的關鍵地位。由於獨裁體制的過去和長期國際孤立,國內人權知識一直局限於戰前的標準。我們樂意看到終於有一個總統參選人主張「全面引介國際先進人權標準」,並有配套的制度化建議。

但這只是一個開始。任何改革要能實現,都必須經過一場牽涉政府、政黨和民間互相激勵的「折扣戰」。希望朝野都能共同來關心,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設立。黑金、黨產和國大這些台灣獨有的民主憲政問題固然亟待解決,民主真要優質化,終究還是要建基於人權和不違反人權原則的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