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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權促進會針對《移民法》收容條文修法聲明

《移民法》收容條文在近兩年前被宣告違憲,終在失效前修正通過。此次修正,給予被驅逐的外國人和暫時收容者說明之機會;並且在踰越暫時收容的延長、續予收容的部分皆加入法院審查。此外,新修正的法條中加入了兒童不予收容、也縮短了收容日期上限。然而,對於此次收容條文修正,台灣人權促進會認為仍有相當值得檢討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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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捍衛者專欄──印度人權運動家莎米拉(翻譯)

翻譯志工:李品慧 / 校稿:彭立言 來自印度東北曼尼普爾邦的印度民權運動家莎米拉(Irom Sharmila Chanu),在完成學業後,開始於當地媒體,以詩和專欄的方式,寫下她對曼尼普爾邦的觀察。擔任Human Right Alert志工期間,莎米拉也跟著前孟買高等法院法官H. Suresh組織獨立調查委員會(IPCI)以調查《武裝部隊特別權力法》(AFSPA)在曼尼普爾邦所帶來無止盡的迫害。受武裝部隊的迫害的生存者證詞使莎米拉非常震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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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聽證準備今天開跑!

今天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在桃園市蘆竹區水尾地區召開第一場的「在地開講,航空城聽證準備」草根論壇。論壇中蒐集徵收區居民對於航空城計畫的疑慮,彙集民間意見,為航空依法必須召開的行政聽證作爭點整理的準備,也要求政府不可以再把聽證會辦成各說各話的公聽會或說明會,而應該辦得比民間自行籌辦的更好更嚴謹,儘快開始計畫全區的行政聽證的預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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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要見法官 我要見認真的法官!

讓我們回到提審法本身:既然官方以Habeas Corpus Act來翻譯本法,就應契合拉丁字源「人身保護令」的精神,戮力讓這部法案成為透過司法程序保障基本人權及人身自由的重要救濟程序。這一點也被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及第35號一般性意見所確認。因此,提審法新法上路後,任何法官皆應審慎地就案件本身拘禁的事實、法律基礎、必要性、合理性等等原則,迅速地進行實質與程序保障的審理,確保不會有人被錯誤的剝奪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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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不到法官的新提審法? 真戲假作的司法院?提審新制檢討 記者會

司法院號稱讓「人權更進步」的新修正《提審法》(Habeas Corpus Act),宣傳任何被拘禁的人,都可以主張「我要見法官」,就能在24小時內進入提審的程序。該法於去年(2014)1月8日在立法院通過,並依該法日出條款第12條,於同年的7月8日正式上路,從新法正式生效至今,提審案件確實有增加的趨勢。截至今年1月5日為止,已經累積有111件提審案(89年至今也不過259件提審案)。 民間團體檢索司法院裁判系統發現,自《提審法》民國24年制訂、民國37年、88年修正至103年7月8日新法施行以前,人民依《提審法》得到救濟而被釋放者,僅區區5例。提出聲請者僅134件,平均一年之聲請量為8.6件/年。而103年7月8日新《提審法》施行至今,光是近半年,人民聲請提審之案件量已累積有111件。可以說,新法施行至今的半年內,聲請提審的案件量相當於過去14年的聲請量,可見新法確實有其意義。然而,因而被釋放的卻也只有7件,佔聲請量的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