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街頭上的憲法在哪裡?411集遊權草根論壇
藉由手勢的表達,審議結論如下:
一、價值選擇,自由或秩序?
- 集會遊行並非革命,而是體制內手段(高度同意)
- 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代表容許對秩序進行干擾(高度同意)
- 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仍不應事先審查(高度同意)
- 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應建立事後咎責法制(高度同意、1人反對)
- 將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高度同意)
二、和平 v.s 暴力
- 何謂和平行為?對和平的理解,應排除對「人身傷害」或「歧視」的行為,但應考量暴力使用者的地位、其他訴求可能等背景因素,進行細緻評價,如適用阻卻違法事由(部分同意)
- 和平集會的認定?集會過程中少數暴力不等同暴力集會。國家應透過即時處理與法律制裁,積極排除少數暴力行為,維持和平集會進行(高度同意)
- 只要影響社會運作,就應該被認定為非和平(高度反對)
三、集會遊行的行政裁量?
- 應取消年齡《集會遊行法》第10條對發起人的年齡限制(高度同意)
- 改採自願報備制(高度同意、1 人不確定)
- 設立獨立的接受報備機關,再通知各該管機關協助集會遊行(部分同意)
- 集會遊行現場應仿馬來西亞,賦予律師公正第三人地位(高度同意、1人反對)
- 應設置集遊法官(多數不確定)
四、國家應積極保障集會遊行?(※經事後彙整,下列審議結果應屬消極保障之範疇)
- 警察無義務因私權糾紛而生的集會遊行出勤,以降低勤務量(高度同意)
- 警消組工會(高度同意)
- 設置公職律師,作為基層員警是否要遵循上級指示執法的依據(高度同意)
- 明確定義集會遊行的態樣,如可允許的輕度暴力行為,避免執法者陷入是否管制的兩難(高度同意、1人反對 / 多數不確定? )
※ 以上歸結事項,仍有部分內容未獲全體一致同意,特此說明以尊重所有與會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