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善兒童與親職」不能只是外掛,公共托育思維需要重新設定
但友善兒童與親職的公共空間與公共的設施服務,不應該有階級的問題,這必須是政府的責任和義務,更不用說,我們的政府和立法院其實已經通過多項核心人權公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政府的許多立法、政策措施,都必須基於這些公約的精神,平等與不歧視地讓所有人普遍地享有各項基本人權。但令人遺憾的是,不管是政府部門本身還是一般社會大眾,仍然認為這些遠在聯合國的人權標準,只是奢侈品,甚至誤以為人權公約只是幫「壞人」脫罪的工具,而對之再三唾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