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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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落日條款 流亡藏人成國際孤兒

不論當初是因為什麼原因而來到台灣,目前這15位藏人中,有11位持有位於達蘭撒拉的西藏流亡政府所認證為真的綠皮書,另外有2位持有尼泊爾的西藏難民文件,也已經過尼泊爾當地的西藏流亡政府辦事處認證為真。但他們目前都面臨沒有身份,無法合法工作,甚至生病不敢去看醫生的困境。之前他們曾至蒙藏委員會尋求協助,蒙藏委員會卻告知必須由移民署先啟動專案程序,他們才能做後續的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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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丹增德勒仁波切 圓寂頭七燭光晚會

English Version: https://goo.gl/v695Dg

主辦這場活動的札西慈仁在晚會前表示「中共政府是可恥的。他們不僅殺了我們西藏英雄丹增德勒仁波切,最近他們還大規模迫害中國自己的人民,逮補中國人權律師 及人權捍衛者。他們不是政府,根本是黑道幫派組織。中國人民應該要和西藏人一起,共同反對中共極權,追求民主、自由與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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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民社會排字聲援余澎杉(AMOS YEE) 宣判前夕,搶救星國言論自由!

同時, 新加坡政府也應確保Amos Yee獲得充分的保護,尤其是其安全與健康的充分保障。再者,新加坡法院在明天的審判,應遵守相關國際人權規範,無罪釋放Amos Yee。最後,我們懇切呼籲,新加坡政府必須在此刻懸崖勒馬,以Amos的無罪,來解決政府當前有遭到的困局,因為將Amos定罪,無疑證實「Lee Kuan Yew Is Finally Dead! 」這部影片所言為真。釋放Amos,並進而恢復與保障新加坡所有人民的言論自由,才是新加坡政府此刻當為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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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無罪!思想良心無罪! 台灣公民社會呼籲新加坡政府 應立即釋放少年余澎杉 (Amos Yee)

台灣的許多非政府組織,選在這天來到新加坡駐臺北商務辦事處,對新加坡當局表達我們對於Amos Yee當前人權受到嚴重侵害的高度關注,並要求新加坡當局應遵守兒童權利公約之相關規定與承諾,考量Amos Yee的兒童最佳利益與身心發展之權利,尤其特別注意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C):「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應受到人道待遇,其人格固有尊嚴應受尊重,並應考慮到他們這個年齡的人的需要的方式加以對待。」以及第40條第一款:「締約國確認被指稱、指控或認為觸犯刑法的兒童有權得到符合以下情況方式的待遇,促進其尊嚴和價值感並增強其對他人的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這種待遇應考慮到其年齡和促進其重返社會並在社會中發揮積極作用的願望」新加坡政府應確保Amos Yee獲得充分的保護,尤其是其安全與健康的充分保障。再者,法院應重新進行審理,並立即釋放Amos Yee。最後,我們也對台灣政治人物呼籲,不要前往新加坡進行訪問,除非新加坡當局改變態度,釋放Amos Yee這位年輕的良心政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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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換湯不換藥的《國籍法》修法!

2012年九月,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台灣國際家庭互助協會、南洋台灣姐妹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人權促進會…等)推出《國籍法》民間版本,進行立法遊說,希望使婚姻移民歸化條件、適用對象、以及歸化後的權益更能符合國際人權標準,解決新移民於歸化過程中遇到的種種困難。然而至今我們所見內政部提出的《國籍法》修法版本不僅換湯不換藥,甚至有違移民人權!(條文說明如附件)

Qiang jiu xian gai ji zhe hui

「拒絕綁票 搶救憲改」

今天是本屆立法院修憲委員會的最後一個審查日,今日會議將決定是否有修憲案能進入院會,以及以什麼樣的形式進入院會審查。在修憲委員會為期七天的審查期間,國民黨與親民黨立委曾經提出綁案、併案的主張,並對會議進行技術干擾為修憲進程製造變數。因此,我們今天聚集在群賢樓前,以行動為憲改守候。

這一階段憲改能否有成果,以及有什麼成果,關係台灣這一波民主化能否走下得下去。因此,今天究竟有哪些修憲案能走出委員會,以及接下來的朝野協商會不會再增添不利憲改的因素,都是我們今天所關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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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踩煞車:桃園航空城不及格預備聽證暫停舉辦!

在此特別感謝交通委員會之劉櫂豪委員、管碧玲委員、李昆澤委員、葉宜津委員、陳歐珀委員、陳素月委員共同提案要求,也謝謝尤美女委員、田秋堇委員和當天與會的專家學者到場為徵收區居民發聲。在此特別提醒交通部,昨日立法院之決議文同時要求交通部「應依照大法官釋字709號解釋與土地徵收條例、行政程序法等辦理『全區聽證』,以及比照中科三期第二次聽證的經驗,由官民共同籌備所有聽證」。交通部應尊重立法院決議,不得再剝奪徵收區中一萬多名居民參與聽證的權利, 並應廣徵民意,邀請公正第三方擔任聽證主持,和民間共同籌辦此次航空城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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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上的憲法在哪裡?411集遊權草根論壇

藉由手勢的表達,審議結論如下:

      一、價值選擇,自由或秩序?

  • 集會遊行並非革命,而是體制內手段(高度同意)
  • 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代表容許對秩序進行干擾(高度同意)
  • 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仍不應事先審查(高度同意)
  • 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應建立事後咎責法制(高度同意、1人反對)
  • 將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高度同意)

      二、和平 v.s 暴力

  • 何謂和平行為?對和平的理解,應排除對「人身傷害」或「歧視」的行為,但應考量暴力使用者的地位、其他訴求可能等背景因素,進行細緻評價,如適用阻卻違法事由(部分同意)
  • 和平集會的認定?集會過程中少數暴力不等同暴力集會。國家應透過即時處理與法律制裁,積極排除少數暴力行為,維持和平集會進行(高度同意)
  • 只要影響社會運作,就應該被認定為非和平(高度反對)

     三、集會遊行的行政裁量?

  • 應取消年齡《集會遊行法》第10條對發起人的年齡限制(高度同意)
  • 改採自願報備制(高度同意、1 人不確定)
  • 設立獨立的接受報備機關,再通知各該管機關協助集會遊行(部分同意)
  • 集會遊行現場應仿馬來西亞,賦予律師公正第三人地位(高度同意、1人反對)
  • 應設置集遊法官(多數不確定)

      四、國家應積極保障集會遊行?(※經事後彙整,下列審議結果應屬消極保障之範疇)

  • 警察無義務因私權糾紛而生的集會遊行出勤,以降低勤務量(高度同意)
  • 警消組工會(高度同意)
  • 設置公職律師,作為基層員警是否要遵循上級指示執法的依據(高度同意)
  • 明確定義集會遊行的態樣,如可允許的輕度暴力行為,避免執法者陷入是否管制的兩難(高度同意、1人反對 / 多數不確定? )

※ 以上歸結事項,仍有部分內容未獲全體一致同意,特此說明以尊重所有與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