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26次常會-記者的基本人權
文 / 鄒綺荃(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二十六屆常會中,根據第24/116號決議與A/HRC/24/…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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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周瑞寶 (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第二十六次的人權理事會中,許多特別報告員報告了全…

聯合國人權理事會第26次常會,依照自2006年起聯合國人權體制改革後之慣例,原人權委員事會由人權理事會所…

一個2013春到2014夏的志工心得筆記 文/張瑋婷(志工) 在大學生活這個階段,閒暇很多、理想也很多,終於…

在隔離訊問的過程中,我們聽到了做為證人的警察們彼此矛盾的證詞,究竟執行勤務時分局長是否在場直接指揮、或是授權他人舉牌?這點尤為律師與檢察官之間攻防的重點。兩指揮官並不認識被告毛振飛,卻一再聲稱毛振飛做了各種鼓舞群眾的事。再者,本案在總統官邸前發生,其作為禁制區,本身就是無從申請的地點,這樣的規範是否合理呢,如果經由公民票票選出的國家行政權的最高機關,居然不願意傾聽人民的聲音,人民還能期待行政權中哪一個位置能依照民意反應?人民被限制在遙遠的廣場外提出訴求,行政機關只聽不到,那集遊權還算有效行使嗎?另外,當人民在街頭表達意見時,難免會對交通造成影響,因他人行使其集遊、表意權而導致交通受影響,應是一個自由民主國家人民必然忍受之不便。況在本案中,這些工人並未真正坐到車道上,而僅是因為人數而有所溢出,對交通影響恐怕微乎極微,卻一再被證人提出作為要對被告不利的理由。最後,對於許多警察而言,拋擲穢物乃是暴力行為,但是,拋擲並不會傷人的牛糞或者本案未出現的雞蛋等物,多是民眾透過穢物來表意,並非刻意攻擊他人之行徑,由此是造成了何種實質的傷害?是否只要是人民所做出的一切行徑,就會輕易被劃在暴力的範疇裡?本案中群眾除了透過丟糞表達其生存權受到極大威脅的情況下的怒意外,他們還透過繩子將彼此緊緊繫在一起,希冀不要太快遭到警察驅離,工人們被勞委會的追討逼迫至此,警察卻拉扯他們脖子上的麻繩,國家的種種行為,反不被定義為暴力嗎?

人權理事會第25次例會今年3月3日~28日於瑞士日內瓦召開,歷時共4週,會議期間通過了42份決議文,並採納15…

延伸閱讀 台權會2014年春季號 TAHR PAS 「數位時代公民權專刊」

究竟1947年的二二八事件是過去式,還是我們未曾離開過,那個幽暗崩壞的歷史斷裂? 2014年2月25日,夜幕伴…

本文為 2013年美國電子前鋒基金會”who has your back“報告譯稿。感謝台權會翻譯志工育玄、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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