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修越嚴越倒退!反對集遊法草率通過!

越修越嚴越倒退!反對集遊法草率通過!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記者會




集會遊行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但是在台灣人民卻從來沒有真正地享受此項權利。1987年通過的國安三法取代了戒嚴法,仍然繼續箝制人民上街頭的權利,且視之為洪水猛獸。2008年大選時,馬英九總統新世紀人權宣言中主張要把街頭還給人民,但目前為止,行政院版的集遊法條文,根本和人權保障的精神背道而馳。倡議集會遊行法權利的民間社團特於30日上午召開記者會,一一嚴正駁斥執政黨承諾修法變革的謊言。

「自願報備」與「強制報備」有著本質上的不同!

執政者所謂的「強制報備制」與現行的許可制實無兩樣,這和社團所要求的自願報備制精神根本背道而馳。自願報備強調由舉行集會、遊行者依其具體情況,自主判斷是否有必要請求政府對其集會、遊行提供積極之協助。人民若欲請求政府履行提供人民集會、遊行相關協助之積極義務,自有事前報備之必要;反之,若集會、遊行之舉行,毋須政府積極協助,人民當得選擇不進行報備,由自己處理安排集會、遊行之相關事宜。

安全距離=禁制區

行政院版第六條中將現行版本的「禁制區」一律改為「安全距離」字樣,並添加「安全距離之劃定應於維護機關...正常運作及安全秩序之必要範圍內」。事實上,現行劃定所謂禁制區的理由,往往就是要維護「重要國家機關正常運作」。然而人民上街頭正是因為弱勢人民的聲音未曾被好好聽見。憲法所接櫫保障言論自由正是為了保障少數異議的聲音。若是抗議還得保持「安全距離」那麼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精神何在?

解散命令

警方的解散命令權力賦予國家在集會遊行發生暴亂時,能即時處理現場情勢。但實務上,幾千幾萬人的集會遊行,若真發生動亂,警察豈有能耐驅離?這個規定正是干擾著各種弱勢團體的小型集會遊行,箝制了憲法所欲保障的弱勢者言論。

大幅增加的行政罰

民間團體不斷主張集會遊行應該「除罪化」,不應成為「犯罪」。然而,行政院版本中雖將刑罰部分刪除,但同時也大幅增加了行政罰的比例。過去,民間社團上街抗議,若被舉牌驅離,往往必須經過檢察官起訴、法官審理之後才能被判定有罪。然而,新版草案中,只要未報備即可視同違法,直接罰以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甚至連製造噪音、亂丟垃圾等原先該由環保單位裁量的事項,也成為集遊法用來入罪群眾的方法之一。



上述幾點充分反應了執政黨宣稱修改集遊法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根本是說一套做一套,還企圖用似是而非的說辭愚弄人民。甚致還有國民黨立委認為修法草案把報備時間縮為四天前,取消禁制區改為安全距離,已有明顯「進步」。從這樣的發言,即可看出當權者的心態,把人民的基本權利當成是一種恩典賞賜,殊不知這些權利在民主法治國家中已經是由憲法明文所保障,人民現在只是要求可以正常行使而已。行政院修法方案,根本不能解決現在人民集遊的問題,反而會讓集遊惡法的受害者越來越多。集盟希望社會大眾認清真相,號召全民一同監督修法過程,爭取我們的基本權利。人民所選出來的立法委員更應該善盡代議職責,虛心傾聽基層人民心聲與專業團體修法意見,而不是淪為國家機關打壓言論自由的立法工具。我們呼籲朝野各黨團要立即重新開啟協商機制,慎重處理集遊修法事宜,切莫不可草率了事,辜負人民期待。完全執政的國民黨更應該落實選舉承諾,恪守憲法精神,還給人民一部真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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