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特定政黨人士宣稱,其使用電信資料比對出不同集會群眾各自之人口特徵後,包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及各大電信業者均僅將該風波認作單一事件,未通盤檢討電信資料長期為各方目的外利用之事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任委員陳耀祥甚至表示,只要經過去識別,即不再是個資,漠視我國「個人資料保護法」要求於蒐集、處理、利用逐項階段均應具備合法蒐用事由之規定,竟將被定位為屬安全措施之「去識別」手段,恣意解讀為法定蒐用事由,毋寧是另闢蹊徑,為業者具高度違法嫌疑之行為開脱。
本會今日向個資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寄出相關事證,以違反個資法第5、19、20、41條等為由,請籌備處基於職權向地檢署告發電信相關業者及涉案人員。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三大電信業者所稱之「去識別」之資料,實際上仍可與其他來源之不同資料串聯、比對,甚至貼與更多標籤及對個人剖繪,顯見其根本未達「去識別」之結果。而至今,此等資料之利用竟從未確認其於個資法的蒐用基礎,更遑論就其具違法嫌疑之利用行為從事任何有意義之調查。基此,本會敦請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善盡職責,就有違法嫌疑之行為向地檢署迅為告發。
新聞聯絡人:台灣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 周冠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