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權促進會有關外國人收容及遣返(移民法第36及38條)之修法意見

一、  依據兩公約審查結論意見第59、61、62點,大法官第708、710解釋,台灣人權促進會提出針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6、38條,有關遣返及外國人收容之修法意見。

二、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最新版之修法草案,仍有下列問題:

1)  未有新增任何有關”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之條文

2)  依其他法令應限令出國者,可不經審查會審查而驅逐出境,恐已牴觸兩公約審查結論意見第69點有關外籍愛滋感染者之意見。危害社會秩序者,可不經審查會審查而驅逐出境,社會秩序等字眼條件過於廣泛。

3)  剝奪被收容人除提審之外,可進行行政訴訟之上訴權

4)  因天災或航空器故障等原因,無法作為必定予以收容才能遣返之依據

5)  移民署自始不做具保責付而予以收容之個案,後被法院宣告不得收容者,移民署無權再命令其具保責付,除非法院裁定

6)  移民署暫予收容天數為15天、續以收容上限為45天、延長收容上限為60天,但未做天數說明。由於釋字708認為收容天數應為15天內,故民間版建議續以及延長收容天數上限皆為15天。

7)  釋字710雖只保障"合法入國"者之陳述意見機會,但兩公約審查結論意見第59點的"不遣返原則"(non-refoulement)包含非法入境者,若無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仍可能違反"不遣返原則"。

8)  不予收容者,民間版認為應參照聯合國難民署之指導原則及其他國家(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菲律賓、匈牙利等)之立法,加入懷孕3個月以上之孕婦、兒童及尋求庇護者。

 

本會修法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