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集會遊行與結社權

台權會從成立開始就關注集遊權、結社權這些最基本的公民權利,儘管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21條保障和平集會權利、第22條規定自由結社權利,中華民國憲法第14條也明文規定人民有集會結社自由,不過在集會遊行法、人民團體法等舊稱「國安三法」為首的法律制度限制,以及對「集遊、結社=破壞公共秩序」的普遍負面標籤下,台灣民主化以來雖然看似公民活動蓬勃發展,然而法律制度對集會遊行的不友善,使集遊在台灣依然是存在風險,並且不能確保已獲得的權利能夠獲得實質保障。而結社權也在人民團體法瑣碎而無實益的規定下,徒增人民結社活動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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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約第三次國家報告】第二輪審查會議(集會遊行權)台權會發言

政府到底有沒有意識到集會遊行法29、31條已經不是最多問題發生的法律這個現象?再例如更前階段驅離的時候,警察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執行驅離,但更多的是警察內部對於相關勤務的行政規定,並且多半沒有公開讓民眾知道,這些規則又是否真的符合母法所授權的比例原則?外界民眾對這些是一無所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