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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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投書】除了攸關大家勞動權益的《勞基法》在立法院大開倒車之外,跟大家集會結社自由相關的《社會團體法》的立法,也已經悄悄地完成逐條審查,出委員會,不需要政黨協商。然而,這次的修法真的很進步嗎?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 民進黨承諾要修改戒嚴遺毒的幾部惡法,放寬現行法律對於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限制。但是…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及《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這部法律從1942年立法至今,僅有8次修法,更集滿4個違憲解釋,其中有2個違憲,更是主管機關自己所訂定的子法違憲。該法長期以來都是用來箝制公民社會,壓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
未來的修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重新歸還人民的結社自由? 還是透過培力、補助等方式,再度讓社會團體依附在政府的管控之下,仍有待觀察。但修法的第一步,就是應該廣納更多公民團體的意見,才有可能認知及面對目前各團體所遇到的各種人團惡法下的家父長制管教問題。否則,參考再多的國外法令,也無法對症下藥。

1989年,許多因名稱有「台灣」而都被內政部禁止登記的人民團體,共同舉辦了一場「反人團惡法」大遊行,用一個巨大的木製牢籠作為遊行道具,參與者全站在牢籠內遊行,象徵「人團法」對於人民結社的諸多限制。台權會當初在向政府登記立案的過程中,更因當時的內政部以全國性的人權團體已經有「中國人權協會」為理由,因而拒絕台權會的立案登記,後來台權會於1997年在陳菊任台北市社會局長時,才完成立案,成立33年來,本會關注無數「全國性」的人權法案、政策、參加公聽會發表意見。如今,卻告知本會之立案,成為無法參與內政部修法會議的理由?

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各國政府都在鼓勵資本的流動,外資的挹注,而當這些本國資本在其他國家發生侵害人權的事情的時候,國家主權就紛紛退位了,認為這件事應該是對方國家該處理的,互相推諉,拒絕向跨國企業究責,也無視所謂國際正義。但談到實習、婚姻,還是流亡海外、尋求庇護的人們的跨國移動,國家主權卻是處處設限,禁止交流。所謂的國家主權,似乎只能處理微小個體的流動。

新任內政部長表示人民團體法未來可由「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然而人團法的問題,真的只在於「許可制」嗎?
台灣作為一個公民社會發展算是非常活躍及多元的亞洲國家,與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相關的法規,卻仍然停留在戒嚴時期的「管制」文字,如「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曾因內政部認為「都市更新不會有受害者」,所以禁止該團體以這樣的名稱作登記。此法並未能夠鼓勵公民社會發展、公開透明並協助其獲得資源,這樣的法規條文還能繼續存在,也算是一大奇觀。

文 / 周瑞寶 (台灣人權促進會實習生) 第二十六次的人權理事會中,許多特別報告員報告了全…

本文原登刊在2012年3月6日之蘋果日報,標題經報社修改為:政府踐踏都更受害者的人權 日前「都市更…

十一月初美國總統大選結果揭曉,我收到了許多昔日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老師和同學故舊的電子郵件,大家都在為…

引言摘要 台灣與香港民主化的比較 朱雲漢 先生(台灣大學政治系教授) ◆台灣與香港民主化的比較 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