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健保資料庫訴訟案

2012年3月17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等社團,發起了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的行動,要求退出衛福部所成立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中心」,以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因為此二資料庫之成立,將全民健康資料釋出給第三方作應用及跟其他檔案串連,皆從未有過明確的立法授權,亦無法令規範此資料庫之個資使用及相關罰則。建立此二資料庫,也從未告知任何當事人,或取得「同意」。

目前,國家衛生研究院的光碟釋出已經暫緩,而衛福部的資料庫除了健保資料以外,更因為「衛生福利部」的職務擴編,而增加了「身心障礙檔」、「家暴通報檔」、「性侵通報檔」、「弱勢兒少」、「兒少保護通報」、「單親家庭檔」、「低收入戶」等社福檔案,與之串連。不知道這些接受政府協助或補助的這些個案當事人,是否得知自己的檔案,已經釋出給學者做研究。

此案在2013年1月,由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提起行政訴訟,並於2017年1月敗訴定讞。台灣人權促進會等當事人,已經委託律師在2017年底,正式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釋憲」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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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再利用的健全法制基礎建設還要等多久?《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能讓被宣告部分違憲的健保資料庫使用就地合法嗎?

衛福部在短短25個條文的草案中,企圖為現有的「健保資料庫」打造就地合法的基礎,再將本來以行政規則搭建之目的外利用申請程序提升至法律位階,也補上個人請求停止目的外利用之機制,並把整套規定的適用範圍擴及於衛福部主管的所有「衛生福利資料」,欲一次打通衛福資料再利用的任督二脈。然而,衛福部的草案看似面面俱到地回應憲法法庭要求,實際上卻在程序設計與實體規範的相關條文中,埋藏虛晃一招的魔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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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醫療發展條例公聽會發言稿

在個資保護機關尚未成立,也尚未建立因應大數據、AI發展的個資保護規範,就大開整合利用大門,反而提升隱私侵害的風險。草案第四章,直接違反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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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學倫中心請勿製造敵意—大型資料庫的研究倫理應顧當事人權利

教育部臺灣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在其登入後的「使用大型資料庫研究倫理」課後測驗中,要求答題者回答「攻擊健保資料供研究使用最有力,還為此提告的團體」為何。我們認為,如此粗糙、離題,甚至具針對性的出題方式,對提升台灣資料庫研究倫理無益,更可能具有污名化非營利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