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側記】健康與社福資料再利用之法制根基座談會-下
本座談會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AI人文法制基礎環境建置第二期計畫主辦,討論衛福部3月公告之「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側…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Since Dec.10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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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座談會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AI人文法制基礎環境建置第二期計畫主辦,討論衛福部3月公告之「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側…

本座談會由台灣人權促進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資訊法中心、AI人文法制基礎環境建置第二期計畫主辦,討論衛福部3月公告之「衛生福利資料管理條例」草案。側…

從資料庫建置與管控、退出權與同意權行使、資料利用範圍、資料資全措施、內外部監督機制等面向檢視衛福資料管理條例草案之問題。

在個資保護機關尚未成立,也尚未建立因應大數據、AI發展的個資保護規範,就大開整合利用大門,反而提升隱私侵害的風險。草案第四章,直接違反111年憲判字第13號憲法判決意旨。

草案允許將電子病歷、長照服務紀錄、基因、理賠核銷、人體生物資料、健康相關軟體生成資料等,在未經個人同意下進行串聯整合,罔顧憲法法庭在健保資料庫案判決揭示的憲法意旨。

今天憲法法庭判決(111年憲判字第13號),我們終於能見到終結資料剝削的一絲曙光。 為避免修法期間對人民資訊隱私的持續侵害,以及預防健保資料在此三年內遭大肆利用,我們嚴正呼籲健保署與衛福部,從此刻開始,就應停止違憲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