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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譴責香港政府暴力清場 踐踏傘下人權

人民以和平、理性與非暴力的方式上街表達訴求,不僅是言論自由與集遊權的核心,更是普世肯認的基本人權價值,在社會的民主與多元層面扮演相當重要的角色。如今,對於公權力的囂張蠻橫、警方淪為打手的場景於香港再次上演;咫尺之隔的台灣,今年走過324行政院事件、428反核行動遭受當權者鎮壓,赤裸裸、變本加厲的國家暴力讓我們深感痛心,更強烈譴責國家機器膽敢如此目無法治、踐踏人權。 針對香港政府與警方的失控的行徑,身為台灣的社運團體,我們提出以下聲明: 一、香港政府與警方立刻停止暴力行為,切勿再傷害任何一位抗爭者 二、​​香港政府應迅速調查並審判對群眾施暴​者​之責任 三、香港政府應積極正視運動訴求,落實真普選 共同聲明團體:台灣人權促進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共同聲援團體:台灣北社、台灣性別不明關懷協會、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社團法人台灣公民媒體文化協會、華人民主書院、華人民主文化協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東吳大學人權學程、張佛泉人權研究中心 、人本教育基金會、婦女新知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醫社、台灣守護聯盟、阿扁聯誼會、政治大學第三部門研究中心、台灣促進和平基金會、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持續連署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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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洲NGO監督國家人權機構網絡(ANNI)發表公開信,關切台灣政府停滯設立國家人權機構一事

根據上述國家人權報告國際審查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各人權專家所組成的審查委員會皆強烈敦促台灣政府,應當順應聯合國的「關於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的地位的原則」(巴黎原則),將成立一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機構列為首要工作目標。因此我們在2013年國際審查結束後,便持續關注貴國人權諮委會的後續行動。 貴國在2009年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不僅讓兩公約有國內落實的依據,其條文也賦予政府必須建立一套人權報告制度的特殊義務。值得注意的是,一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機構,不僅是公約締約國得以有效監控人權、並履行人權義務的關鍵組織。而在台灣的國際審查後續落實方面,國家人權機構也能發揮其他關鍵的功能,運用國際人權公約來積極調整國內法律、命令、及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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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草莓學運李明璁教授集遊法案一審判決無罪

野草莓學運李明璁教授集遊法案一審判決無罪 台灣人權促進會聲明稿 2008年11月初,台灣第一次正式邀請中國談判代表,中國海峽交流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國民黨政權為了向中國特使示好,居然採取了多項非夷所思的維安行徑,甚致已嚴重侵害人民基本言論自由表達的權利,激化了更多民眾對政府濫權的抗議。故一群大學教授與學生,共同發起行政院外之靜坐抗議,反對警察國家暴行。其中台大社會系李明璁教授於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之「首謀」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