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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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上的憲法在哪裡?411集遊權草根論壇

藉由手勢的表達,審議結論如下:

      一、價值選擇,自由或秩序?

  • 集會遊行並非革命,而是體制內手段(高度同意)
  • 憲法保障集會遊行自由,代表容許對秩序進行干擾(高度同意)
  • 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仍不應事先審查(高度同意)
  • 出於仇恨性言論或歧視的集會遊行,應建立事後咎責法制(高度同意、1人反對)
  • 將集會遊行法改為集會遊行保障法(高度同意)

      二、和平 v.s 暴力

  • 何謂和平行為?對和平的理解,應排除對「人身傷害」或「歧視」的行為,但應考量暴力使用者的地位、其他訴求可能等背景因素,進行細緻評價,如適用阻卻違法事由(部分同意)
  • 和平集會的認定?集會過程中少數暴力不等同暴力集會。國家應透過即時處理與法律制裁,積極排除少數暴力行為,維持和平集會進行(高度同意)
  • 只要影響社會運作,就應該被認定為非和平(高度反對)

     三、集會遊行的行政裁量?

  • 應取消年齡《集會遊行法》第10條對發起人的年齡限制(高度同意)
  • 改採自願報備制(高度同意、1 人不確定)
  • 設立獨立的接受報備機關,再通知各該管機關協助集會遊行(部分同意)
  • 集會遊行現場應仿馬來西亞,賦予律師公正第三人地位(高度同意、1人反對)
  • 應設置集遊法官(多數不確定)

      四、國家應積極保障集會遊行?(※經事後彙整,下列審議結果應屬消極保障之範疇)

  • 警察無義務因私權糾紛而生的集會遊行出勤,以降低勤務量(高度同意)
  • 警消組工會(高度同意)
  • 設置公職律師,作為基層員警是否要遵循上級指示執法的依據(高度同意)
  • 明確定義集會遊行的態樣,如可允許的輕度暴力行為,避免執法者陷入是否管制的兩難(高度同意、1人反對 / 多數不確定? )

※ 以上歸結事項,仍有部分內容未獲全體一致同意,特此說明以尊重所有與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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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321民主日街頭憲政草根論壇: 國會選制改革:民主是多元的還是多數的?

3月21日下午,公民憲政推動聯盟於立法院濟南路口舉辦街頭憲政草根論壇,以「國會選制改革:民主是多元的還是多數的?」為題,由三位引言者進行導言,分別是東吳大學政治系副教授林瓊珠、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黃長玲與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主持人呂家華介紹手勢與其意義,讓參與者了解表達意見的程序,以及如何判斷共識強度的標準。

林瓊珠首先介紹,民主國家使用的選舉制度與實踐問題。就選制運作方式而言,有多數決制、政黨比例代表制與混合制,背後反映著不同的民主價值。其中,選票轉換國會席次的算法,牽涉到比例性與代表性的問題,各國操作有所不同。使用多數決的國家,大黨容易獲得較多席次,形成兩黨競爭的生態,優點在於責任歸屬明確、政治穩定與決策效率高,但也可能造成大黨過度代表的問題;比例代表制則較有利於小黨生存,多黨制的生態讓不同的聲音能被聽見,代表性較高。晚近,許多國家選擇採取這兩者的特色,所以形成各種混合制,例如德國的聯立至與日本的並立制,在席次計算方式上,並立制的總席次分為區域與不分區,分開計票彼此互不影響;聯立制則以政黨票為主,影響區域與不分區的席次分配。

20150211

【經濟民主連合】政府開戰 人民迎戰/反濫訴 要究責 記者會

馬政府於2/10起訴119名參與「318佔領立法院」、「324行政院流血驅離事件」和「411路過中正一分局」之學生與公民,部分當事人、318義務律師團與公民團體上午十點在行政院前召開記者會回應。我們要抗議檢方濫權興訴,要求追究「324行政院事件」施暴員警責任,並延續318運動「先立法,再審查」的訴求,要求撤回「行政院版監督條例」,通過民間版「兩岸協定締結條例」,並停止預定年後舉行的貨貿協議第十次談判。 馬政府以濫訴、卸責、敷衍的態度回應人民,人民將起而迎戰。我們要求「起訴」濫用國家暴力的江宜樺院長、王卓鈞署長與施暴員警,我們要控訴這個不正義的政府,記者會後,我們將在行政院門口貼上 『起訴』及倒貼的『正義』的紅紙,表示人民也正式起訴這個政府,並暗示政府在過年前起訴百餘人的作為,完全是政治清算,將司法淪為政治打手,而非正義之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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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城聽證準備今天開跑!

今天桃園航空城反迫遷聯盟、公民憲政推動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等團體,在桃園市蘆竹區水尾地區召開第一場的「在地開講,航空城聽證準備」草根論壇。論壇中蒐集徵收區居民對於航空城計畫的疑慮,彙集民間意見,為航空依法必須召開的行政聽證作爭點整理的準備,也要求政府不可以再把聽證會辦成各說各話的公聽會或說明會,而應該辦得比民間自行籌辦的更好更嚴謹,儘快開始計畫全區的行政聽證的預備程序。

20150106ti shen fa

見不到法官的新提審法? 真戲假作的司法院?提審新制檢討 記者會

司法院號稱讓「人權更進步」的新修正《提審法》(Habeas Corpus Act),宣傳任何被拘禁的人,都可以主張「我要見法官」,就能在24小時內進入提審的程序。該法於去年(2014)1月8日在立法院通過,並依該法日出條款第12條,於同年的7月8日正式上路,從新法正式生效至今,提審案件確實有增加的趨勢。截至今年1月5日為止,已經累積有111件提審案(89年至今也不過259件提審案)。 民間團體檢索司法院裁判系統發現,自《提審法》民國24年制訂、民國37年、88年修正至103年7月8日新法施行以前,人民依《提審法》得到救濟而被釋放者,僅區區5例。提出聲請者僅134件,平均一年之聲請量為8.6件/年。而103年7月8日新《提審法》施行至今,光是近半年,人民聲請提審之案件量已累積有111件。可以說,新法施行至今的半年內,聲請提審的案件量相當於過去14年的聲請量,可見新法確實有其意義。然而,因而被釋放的卻也只有7件,佔聲請量的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