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該仍對今年十二月初台北縣政府在優勢警力的保護下,捷運局強力搬移樂生院舊院區院民的新聞畫面記憶猶新。然而這件爭議多時、引發社會關注的重大交通建設與人權侵害、文化資產保存議題,並不隨著捷運局大張旗鼓的復工動作而告終結。事實上,樂生院與新莊縣捷運機場工程問題,仍繼續有著民間團體、青年學生在監督、搓破政府片面的糖衣謊言。我們始終憑著人權法治為圭臬,一一檢視政府的行徑是否如其所宣稱---合法、合乎公共利益。很遺憾地,行政部門在其執行程序的確暴露了很大的瑕庇和爭議,最明顯的違法例子就是環評審查尚未出爐,捷運工程就迫不急待地進行,政府目無法紀的作為,實在令人憂心其草率護航置院民生命安全、納稅人血汗、世代環境正義於何地!
根據「環境影響評估法」,一定規模的工程建設於施工之前,都須辦理環評程序,包括變更工程內容之環境差異分析、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環境影響說明書之製作等。然而在樂生療養院的這件個案上,上述環評分析都尚未有明確審查結果,施工單位卻迫不及待已如火如荼地進行了各種舊院區房舍拆除與機場設施工程。因此包括中華民國專業者都市改革組織(OURS)、台灣人權促進會、國際愛地芽協會台灣分會等社團與樂生院院民等公民代表,於12月23日委託蔡雅瀅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林三加律師,向環保署提出公民訴訟聲請通知書,具體要求環保署應命台北市政府捷運局、台北縣政府、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等機關就捷運新莊線工程、新莊機廠工程及樂生療養院異地重組工程等案,應依法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且於環境影響評估依法審查通過前,不得實行任何開發行為,包括架設施工圍籬。
依行政訟訴法規定,若環保署在收到公民訴訟告知的六十天內,仍無具體積極作為補正之前的行政疏失。則該期限過後,環保署將會被列為行政訴訟之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處,進入法庭訴訟階段,請求法官判令其執行。另一方面為了防止應負責監導審查的行政機關不出面作為,反而讓施工單位在這期間內加快拆遷動作,公民團體也對此提出行政假處分之聲請,希望行政法院能儘速審理其假處分聲請,以免全民重要的文化資產與環境安全,因國家違法推責而慘痛犧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