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援『國營中鋼集團「賣台」! 5年逼走逾300台灣船員 上百船員北上包圍經濟部 將不惜發動罷工捍衛工作權』記者會
2024.08.12
施逸翔 台灣人權促進會資深研究員
發言稿
台灣人權促進會作為已經成立四十年的人權團體,以及當前積極推動各種對抗中共滲透與侵害台灣主權的工作,我們今天必須站出來聲援中鋼運通工會的各項訴求,並要求作為中鋼最大股東的經濟部,必須基於國家保護人權的義務,在最短的時間內回應工會的訴求。
中鋼運通公司在其官網表示其作為尊重企業社會責任的公司:會「遵循並提供優於國內相關勞動法規及國際公認基本勞動人權原則」,但實際上並非如此!工會在日前就已揭露,中鋼運通在今年7月就已無預警中斷超過百位台灣船員的勞健保!這已經明顯違反中鋼運通自己承諾的企業人權責任,同時這也違反多項國內法與國際人權法的規範:
首先,《船員法》第 52條 規定:「為保障船員生活之安定與安全,雇用人應為所雇用之船員及儲備船員投保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但在工會揭露中鋼運通侵害船員勞工權利時,其回應竟然說之前幫靠岸船員投保勞健保,是一種公司的「恩惠性給予」,這完全是顛倒是非侵害勞權的說法。
勞委會(勞動部前身)早有函釋指出「受僱於國輪之船員其工作性質及在岸候船情況與外僱船員相似,為保障其生活安全,其於上岸候船期間,宜比照外僱船員准予加保。」如果連外僱船員都應該保勞健保的情況下,經營者無預警中斷船員勞工的勞健保,這已經嚴重違法且完全忽視勞工的社會保障權。
根據已經國內法化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 第18號有關工作權的一般性意見:「締約國有責任通過立法或採取其他措施,確保平等取得工作和培訓,確保民營化措施不損害工作者的權利。擴大勞務市場 靈活性的具體措施絕不能使工作穩定性減少,或降低對工作者的社會保護。」
再者,根據中鋼運通所說自願遵守的《海事公約》也規範「締約國應確保受其社會保障法律管轄的海員,以及其國家法律規定的範圍,其受贍養人。有權享受不低於岸上工人所享受的社會保障保護」
國際勞工組織的第186號公約第四條,也保障海員應有權獲得公平的就業條件;以及享受健康保護、醫療、福利措施及其他形式的社會保護。
因此,根據中鋼運通自己說要遵守的國內法與國際人權規範,我們要求經濟部應依照國內法與相關國際人權法,強烈要求中鋼運通必須恢復不分船上岸上所有船員的勞健保之基本的社會保障。